0193是什么证券(01913股票)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9-011

债券代码:122292 债券简称:13兴业0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9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19年3月12日

债券停牌日:2019年3月1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13日

摘牌日:2019年3月13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13兴业01、122292。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13兴业01、122292)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15亿元,票面利率为6.00%。

5、起息日:2014年3月13日。

6、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7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1、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3兴业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实际派发本金100.00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等

1、兑付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19年3月12日

2、债券停牌日:2019年3月13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13日

4、摘牌日:2019年3月1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兴业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兑付兑息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务中心东塔21楼

联系人: 魏笑娜、梁秀国

电话: 021-20370752、010-66290193

传真: 021-3856579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 王俭、权浩庆

电话: 010-66568415

传真: 010-665687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