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什么时侯确定(什么时候成为公司股东)

//阅读提示//

公司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与原股东协商确定,新股东以所持有的房产评估作价,作为股东出资,并就此签署增资协议及相关文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股东与目标公司就案涉房产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部分房产,逾期交付部分房屋且全部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均未完成。

在此情况下,新股东将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原股东之一,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起诉新股东诉求其承担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诉求受让该股权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本文仅截取与文章所载内容相关的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及法律规定等内容用以讨论。


//裁判摘要//

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案情介绍//

一、2002年,泰盈酒店与泰达控股共同出资设立了泰达酒店。

二、2008年12月16日,泰达酒店增资,追加注册资本金1.4亿元,中盈公司成为新股东,原股东泰达控股认缴8231.8万元,新股东中盈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房产出资,认缴5765.2万元,该部分房产估值约为5700余万元,超过部分转入泰达酒店资本公积。协议签订后,中盈公司应将协议所列全部房产转移到泰达酒店名下,以履行出资义务。

三、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涉及的80余套房产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个别房屋外,交房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并相应约定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四、2008年12月31日,泰达酒店工商登记股东变更为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25亿元,2009年3月19日,泰达酒店工商登记实收资本为2.25亿元。

五、2009年4月1日,中盈公司将其持有的泰达酒店全部股权转让给泰盈酒店。

六、案涉80余套房产中,有70余套房产逾期交付。且全部房产均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形。

七、泰达酒店起诉中盈公司,请求将案件涉的80余套房产权属登记至泰达酒店名下并将逾期交付的房产交付给泰达酒店,并相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泰盈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案截取自(2020)最高法民再85号案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决中盈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逾期计算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泰达酒店及中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高院二审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时间调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8日。

泰达酒店提出再审,最高院改判维持一审对于逾期交房时间计算方法、支持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且泰盈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不同判决根源在于股东以土地、房产等实物作价出资过程中,在履行完毕何种手续下,方可认定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

各级法院均认可,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而本案符合关于实物出资的要求,但最高院最终强调了中盈公司应将涉案房屋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方可认定其已完成了出资义务。本案中中盈公司仅办理了案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未实际交付泰达酒店,并未实际完成出资义务。并由此引发泰盈酒店作为知情受让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