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减值损失多少钱(车辆贬值损失怎么定价)

2020年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奔驰新车

2020年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中有一条: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那实际发生类似案例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新车受损贬值三责险可以不赔吗?请看案例:裁决文书网:(2021)鄂09民终1857号

2020年4月15日,杨某在XX市店洗车房洗车后,其驾驶鄂K×××××号车因发现车辆油门处异常,杨某挂倒档下车查看情况时,致使鄂K×××××号车失控后与XX市XXX汽车有限公司停车场院内的四辆奔驰车相撞,造成五车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责任。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四车辆实际维修金额合计为116987.12元(已扣减残值)。

审理过程中,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四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并支出鉴定评估费6000元,经一审法院委托,湖北XXX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贬值报告》,四车辆贬值损失价格合计为95486元。杨某驾驶的鄂K×××××号车在A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定案及责任划分的依据。在本次事故中,杨某负全部责任,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升之星汽销公司无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次事故虽发生在停车场内而非道路上,但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AA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为被保险人即杨某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时杨某已经结束其车辆的维修、保养行为,不属于AA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

免赔条款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付的问题,本次事故中受损车辆均为待售商品车,虽经维修但难以恢复原状,必然导致车辆销售价格相对贬值,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于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因AA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对杨某充分尽到了关于免赔事由的告知义务,对其据此提出车辆贬值损失免赔的抗辩事由,不予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AA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12473.12元;二、杨某赔偿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评估费损失6000元;

A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上诉人在保险范围内全部赔偿被上诉人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损失不当。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修理费116987.12元依据不足。1.被上诉人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车损116987.12元,未提供有效鉴定意见,也未提供修理费票据,车辆是否修理、实际修理费多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缺乏依据。2.即使存在116987.12元修理费,上诉人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商业险应予免赔。

三、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本次事故发生在4S店保养维修房间内,车辆在4S店维修保养,一审认定“且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已经结束其车辆维修、保养行为”与事实不符。依据该免责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应予免赔。

四、其次,上诉人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上诉人当庭提供投保单告知单,被上诉人杨某口头否认并非其签字无证据证实,即使非本人签字,因其实际交纳保费且领取保单,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五、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95486元,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系新车,其自称车辆维修后,出售时,价格降低,车辆贬值,对其贬值损失,上诉人不应赔偿。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从上述规定看出,被上诉人XX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贬值损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均不予赔偿。

上诉申请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4S店对汽车进行维修保养,主要是确保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本案事故发生时,4S店已经结束对鄂K×××××号车的维修保养,洗车行为不属于车辆维修保养的范围,也不影响车辆的使用性能。而且,加速踏板、制动踏板是驾驶人在驾驶车辆前必须检查和使用的操纵装置,4S店洗车工作人员未将车内塑胶垫放好,盖住了上述装置,但没有影响该装置的技术性能,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不构成侵权法上的过失行为。杨某在启动车辆前有义务观察、检查加速踏板、制动踏板所在位置,其疏于检查、操作不当是发生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上诉人AA保险公司关于本案属4S店和杨某二者共同侵权应按双方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车内物品摆放是维修保养的一部分应依据保险条款商业三者险免赔的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车辆损失确认书,可以证明其四辆受损车的损失,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合法合理。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的四辆车均为待售新车,虽经修理,但难以恢复原状,也必然影响市场交易价格,构成车辆价值的减损,从填补损害的角度出发,这一价值的差额应属于赔偿的范围。AA保险公司上诉称贬值损失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免赔情形,但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AA保险公司所称的交强险条款也是交强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人同样应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产效力。上诉人AA保险公司称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AA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免责的依据主要有二点:一是车辆在维修期间免责条款;二是财产贬值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院一审二审期间均对上述二点予以驳回,依据如下:1、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免责无效;2、车辆虽然在维修场内,但事故发生时杨某已经结束其车辆的维修、保养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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