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三方赔偿金一般是多少)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某日,林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在道路上,后与包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包某当场死亡。后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林某和包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当的责任。后包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林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后林某将判决执行完毕。

2020年9月,包某的家人得知包某在案发时驾驶属于履行职务,于是认为包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申请进行认定,后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包某属于工亡,但当地社保局却在支付的补助金和丧葬费中扣除了其获得的民事赔偿,于是包某的家人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行政决定,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本案中,包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车祸,后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社保局却在核定的补助金和丧葬费内扣除了包某的加入所获得的民事赔偿金额。工伤保险的赔偿不因所获得的民事赔偿而扣除,故社保局的做法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予以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若劳动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获得民事赔偿的,并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