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有资金池(没有资金池)

大抵监管对“资金池”特点定性为“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产品。众所周知,一个正常的金融产品,风险与收益成正相关,即风险越大收益越大。各类金融服务商,赚取的收益本质为风险溢出差价。

信托与契约私募产品在提起基于合同的诉讼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两造讼争,必将对合同目的争论不止。

例如合同说买上好的龙井茶,结果买了陈年劣等茶叶。这样的案子如果在民事案件中,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我们都知道所购买的物品是具体的定义的,可以通过合同填补规则予以完善。上好的龙井茶,当然有行业标准或者有约定俗称的标准。但是,一旦这个龙井茶换成金融产品,所有的事情好像就开始变味了。

有交易对手方发生变化,价格暴涨的;有还没出资,权益已经先行获取的(如发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这类重大风险,这个风险算谁的?如果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不能举证市场价格平稳,责任是不是由委托人承担了?);有底层期限和上层不一致,谁接最后一棒谁倒霉的。言而总之一句话,权益你拿到了,你要认倒霉。。。

闹了半天,这么耸人听闻的“资金池”三个字,恐怕大体局限在监管范畴,是不是在民事层面侵害了投资者权益,值得社会有识之士勠力同心,共同明确化。


魏峻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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