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集团招股说明书大概讲的什么(丰山集团股票发行价)

(上接D3版)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特此对公司及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7年3月28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4)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方式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方式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约束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自然人股东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科贷、江苏高投宁泰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程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回购方案并进行回购。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殷凤山、殷平以外)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八、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发行人评估师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评估师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环境保护风险

农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三废”和噪声等。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相关部门可能颁布和采用更高的环保标准,若公司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相应的要求,则有可能被限产、停产或面临受到环保处罚的风险。同时,若相关环保标准提高,将进一步加大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原药、制剂及农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部分原料、半成品或产成品、副产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公司存在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主要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原药产品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其中二氯烟酸、乙基氯化物、对氯甲苯、嘧啶胺、二正丙胺、三氯乙酰氯等原材料供应受环保监管、上游石化行业产能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存在供应不足或不及时及价格波动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公司制剂产品生产销售的季节性较为明显,使得市场对原药的需求存在短期内集中释放的可能。在制剂产品生产旺季,可能会出现部分原材料缺货或者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四)市场竞争风险和产品销售价格变动风险

目前,我国农药企业数量超过2,000家,主要以生产仿制类农药产品为主,普遍规模较小,市场集中度较低。同时,基于对我国农药市场长期看好的预期,国际农药行业巨头纷纷进入国内市场,导致行业竞争日趋加剧,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大幅波动的可能。如果公司不能继续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实现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持续提高在农药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丰山集团是由丰山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2014年11月5日,经丰山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以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2014年5月31日的净资产179,328,169.78元为基础,扣除专项储备1,799,137.11元后,按照1:0.125679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共计22,311,7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155,217,332.67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5日,公司在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拟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胡惠萍、冯竞亚、殷凤亮、殷凤旺和殷晓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亚峰、单永祥、吴汉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拟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2、前十名股东情况

按发行新股2,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中,殷凤山与殷平为父女关系;胡惠萍为殷凤山的妻子,冯竞亚为胡惠萍之子;殷晓梅为殷凤山的孙女;殷凤亮、殷凤旺均为殷凤山的弟弟;顾翠月为陈亚峰的配偶,陈亚东为陈亚峰的兄长;杨玉亮为杨玉福的兄长。

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科贷和江苏高投宁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毅达,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为同一控制下基金。

四、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情况

(一)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以及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设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丰山农药保农业丰收”的责任理念,积极践行“责任关怀”的管理理念,形成了完整的农药研发、生产与销售体系,实现了“原药+制剂+中间体”的协同发展,主要产品为氟乐灵、精喹禾灵、烟嘧磺隆、毒死蜱等四大系列产品。

(二)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实行统一的采购管理制度,所有的原料、中间体、溶剂及五金设备、办公耗材、包装材料均由供应部统一负责。其中,原料、溶剂、中间体、包装材料由生产部根据市场管理部的销售计划结合库存情况编制适时的采购计划,五金设备、办公耗材的采购计划则根据使用需要由相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上述采购计划均录入ERP系统,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裁或董事长审批后由供应部实施采购。

为了维持物料供应的持续性,确保生产与销售的顺利进行,公司在保证品质、安全和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物料的库存量,并通过多种途径降低采购成本。供应部根据公司生产计划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分组进行询价,根据质量要求及相应采购条款对不同供应商进行性价比分析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对于供求较紧俏的原材料以及价格处于低位的主要原材料,公司进行战略采购备货,该类采购业务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总裁或董事长审批后由供应部负责执行。

为了加强采购的质量管理,公司建立了合格供应商评审体系和严格的质量检验流程。供应部、品管部和技术中心对供应商的资质、供货能力、价格、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动态管理,新供应商应经过工厂现场评估、小试验证、批量试样、规模化供货生产等验证程序合格后才能正式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同时,公司的原辅材料必须由品管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所有的五金设备由设备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生产模式

(1)原药的生产模式

公司市场管理部根据原药客户订货情况、市场预测并结合公司库存情况,按照产品的实际产能制定生产通知单,经审核后下发公司原药生产部,原药生产部和品管部对通知单的可生产性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而后由原药生产部下发生产计划通知单(包含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完工时间等)至原药合成车间组织生产,并负责生产的调度和管理工作。品管部根据通知单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工作,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入库。原药生产的季节性不明显,通常仅需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情况对生产计划进行微调。

(2)制剂的生产模式

制剂生产存在较强的季节性,由于制剂销售旺季通常集中在每年3-9月,该时间段内,公司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销售订单,并将沟通情况提交市场管理部汇总审核,提前一周向市场管理部提交备货计划,再由生产部根据备货计划及库存情况安排生产。对于市场销量较大的产品,公司一般每年10月份结合往年市场销售情况,制定“冬储”生产计划,从当年11月至次年2月进行冬储生产备货。

3、销售模式

目前,公司已形成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协同发展的销售格局,通过国际业务平衡国内业务的季节性波动,减少国内农药销售淡季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其中,公司销售部主要负责原药产品的国内销售业务,子公司丰山农化主要负责制剂产品的国内销售业务,子公司南京丰山主要负责公司原药及制剂国外市场的销售业务。就销售模式而言,发行人主要通过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实现收入。报告期内,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实现的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下实现的营业收入整体呈现增长趋势。2016年直销收入较2015年出现增长主要是由于价格较高的烟嘧磺隆原药产品销量增长较多;2017年,受益于国内环保持续高压下部分企业限产或关停的供给侧改革,以及国际农药巨头补库存,公司直销收入增幅较大,精喹禾灵原药和毒死蜱原药的销量均呈现增长态势;2018年1-6月,环保高压持续,农药供给紧张态势延续,烟嘧磺隆、氟乐灵、毒死蜱原药销售规模均呈现增长态势。经销收入的增加主要是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制剂销售网络、丰富制剂产品结构,符合企业经营实际。

(1)直销模式

公司农药原药、中间体产品主要采取直销模式,即由公司将原药和中间体产品直接销售给有需求的其他原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再由其继续加工或复配成制剂产品进行销售。

(2)经销模式

公司农药制剂产品主要采用经销模式,子公司丰山农化负责执行具体的制剂销售任务。目前,公司已探索实践出“新品开发、产品销售、技术推广、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五位一体的经销服务模式。经过多年的拓展,公司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经销商网络。在经销模式下,公司每年与各经销商签订年度经销合作协议,就市场区域定位、产品定位、价格定位、付款方式、付款进度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为避免经销商之间恶性竞争,公司还对经销产品及销售区域进行限定,并相应制定销售指导价。为保障货款安全,强化市场掌控力,公司采取“月度控制回款率、业务年度货款两清”的政策,要求经销商在其所在地区销售季节结束后结清货款,需货款两清后公司才与其签订下一年度的经销合作协议。

(三)行业竞争状况及本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公司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已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公司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发布的2015-2017年中国农药销售百强企业榜单,公司排名分别为第31位、第34位及第35位,竞争地位处于农化行业的前列。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公司系由丰山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变更设立前原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由本公司合法承继,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殷凤山和殷平父女。本次发行前,殷凤山先生持有公司3,455.38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57.59%,殷平女士持有公司420.40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7.01%,父女二人合计持股3,875.78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比例为64.60%。截至报告期期末,除公司外,殷凤山先生无其他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企业,殷平女士除公司外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企业说明如下:

注1:丰山食品已于2017年8月注销完毕。

注2:杰飞食品已于2018年1月注销完毕。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未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①牧王药业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销售为发行人2015年向牧王药业销售包装物等,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向牧王药业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0.41万元、0.00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上述交易价格为双方市场谈判的结果,2015年,公司对牧王药业销售产品的毛利率为13.51%,公司能够取得合理利润,定价公允。公司对关联销售不存在重大依赖,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虚增利润的情形。

②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钟华女士为独立董事,李钟华女士同时担任(或过去12个月内曾担任)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将与该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2017年度,公司向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分精喹禾灵制剂产品,金额47.57万元,销售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与该产品同期市场价格基本一致。2018年1-6月发行人未向该公司销售商品。

(2)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采购主要为向丰山酒业等公司采购招待用品,向立强物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等,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关联采购总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07%、1.51%、1.60%和0.82%,占比较低。2015年12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钟华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李钟华女士同时担任(或过去12个月内曾担任)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将与上述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均按照当时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虚增利润的情形。

(下转D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