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什么时候缴纳(补充公积金什么时候缴纳)

很多HR小伙伴们在实际工作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当有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并不清楚是入职当月给员工缴纳公积金,还是入职次月缴纳公积金。伴随着缴纳公积金,还有一个缴纳基数的问题也困扰着HR们,按照哪种基数缴纳,才比较合适呢?
下面小编以北京市为例,给大家普及一下公积金缴纳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公积金缴纳时间如何规定?(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了,对于具体何时缴纳,还要分为三类情况:
1)对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公积金的缴纳,要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以上三类情况,还有下面几点事项需要注意。
(1)异地工作过,在京首次参加工作应按照第二种情况执行,即入职首月开始缴纳。比如你在成都工作过几年,跳槽到了北京的公司,那么入职首月就要立即缴纳。
(2)借调和外派可以在集团内,体制内,也可以是跨单位的情况,但是缴纳责任主任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公积金基数核定规则(北京为例)
明白了公积金缴纳的时间规定,我们还要知道怎么给职工确定公积金的基数。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其中第17条这样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则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计算。
根据规定第20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这里还有一个可以降低公积金缴存额的问题,需要大家明白。
规定第23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24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上面这些密密麻麻的文字,小伙伴们看起来是不是还是有点摸不清头脑。没关系,小编将其中的要点提取出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
1. 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1)基数上限:不超过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的上限是27786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上限标准一致。
(2)基数下限:注意不止一个
①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②不低于市最低生活费;③扣除职工个人公积金后不低于最低工资,具体基数计算办法:根据缴存比例5%-12%,最低工资÷95%、94%、93%、92%、91%、90%、89%、88%。
2. 当年缴存基数的核定办法:
(1)当年新参加工作入职的职工,按照第二个月的全部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当年参加过工作转入的职工,按照入职首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3)去年已经入职单位的职工,按照去年在职月份的本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小结
看了上面的讲解,小伙伴们是不是对于何时缴纳公积金、以及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
当然上面的例子举的是北京的,像一些大城市比如广州、上海等城市公积金缴存规定与北京规定基本一致,不过对于有些城市变化比较大的,详细内容可查看您所在地区的《XXX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