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组织机构
1、关于法人性质理论中的“法人实在说”:法人之所以被承认有法人资格,是因为其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2、涉及法人如何行动(行为)的机理问题:决策(意思、权力)、执行、监督、表示等。
二、法定代表人***《民法总则》第61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注意:尽管后果都是由法人承受,有别于代理的机制)/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 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表见代表
《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可以认为,本条之规定是对上述《民总》第61条的具体化,只是视角不同,504条直接说明合同有效
三、法人组织机构1、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分法视角下的不同
(1)社团法人中最重要的机关就是“意思机关”(成员自治的机制);没有成员的法人(如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
(2)意思形成的机制为“决议”。(联系决议行为)
2、《民法总则》对法人组织机构的规定
营利法人:意思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非营利法人根据不同类型设有规定
1、 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也不构成法人机关;因此分支机构的责任不独立,分支机构所负债务,以法人所有资产负责清偿。
2、分支机构虽无法人资格,但我国法律承认具有缔约资格和诉讼资格。
3、 经合法登记的分支机构实际上具有相当于《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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