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电子烟办什么证件()

2022年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下称:国家局)在官网公布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对电子烟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办证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明确。


图片来自国家烟草专卖局


对于广大电子烟经营者最关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局提出明确的要求:


一、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

解析: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若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所辖地市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证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析:

第一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听证会在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召开!据悉,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是国家烟草专卖局33家省级烟草单位中首家开展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听证会的单位。

截止4月24日,已有26家省级烟草单位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其辖区电子烟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具体规划的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各省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各省公示信息汇总信息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解析:

1、如果某品牌专卖店经营者张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说自己是集合店,如果被专卖管理部门发现,依据第6条,一年内无法申请许可证,在现阶段各个地市许可证数量紧张的情况下,注意不要轻易触犯规定。

2、之前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而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三年内无法申请许可证。

3、这里是外商投资企业应注意,比如外商投资的便利店,无法办理许可证,但存在例外,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2.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解析:

如果是某些商场的临时摆台,则无法申请许可证。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

解析:

具体距离要求,各地市有所不同,可参考上面对比表。


(5)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解析:

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解析:

如果使用某品牌的自动电子烟售卖机,则无法申请许可证。

图片来自网络


(2)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

解析:

如果出现在微信、咸鱼、淘宝等平台销售电子烟,则无法申请许可证,并会受到行政处罚。现阶段大部分电子烟店都存在微信卖烟问题,应慎重。

图片来自网络



(3)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解析:

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网吧、中介服务、宠物商店、五金建材、纺织鞋包、美容美发、家具装潢等。


(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解析:

如果是电子烟单个品牌的专卖店可能无法申请,集合店申请更有优势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

解析: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022年4月13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

到2022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新办、延续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应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变更申请表格样式见附录9,其他申请表格样式见附录10;线上申请需在线填报,网址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附件9

附件10

四、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


五、开始办理时间

开始受理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时间以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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