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国金所是做什么的(滨海国金所是干什么的)

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最近一段时间,河南村镇银行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笔者也接到了几个储户的咨询,对于此案,笔者结合相关的媒体报道,以及笔者的维权经验,对此案做一个全面分析,希望对投资者有用。

一、新闻媒体报道

2022年7月4日晚间,河南村镇银行多位储户向第一财经记者发来度小满截图,原本在度小满上存入的存款项目,目前在平台已经被改为“理财产品”。截至发稿,度小满方面暂未对此事发表回应。

此前,河南新财富集团与河南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这些储户来自湖北、广东、山东、安徽等不同省份,存款额度几万、几十万、上百万不等。存储资金“看不见的手”是度小满、京东金融、小米金融等不同第三方平台,储户是通过这些渠道接触、了解、选择了河南村镇银行储蓄项目,并在这些产品下架之后接到银行电话的引导,将资金再度转移至村镇银行微信小程序存储。

一位银行机构风险管理部门人员王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需要先厘清的一个重点是,这些储户存款定性为“存款”还是“理财产品”。如果将这些资金定性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需要举证证明,例如理财产品的风险测评与风险警示等。

但在储户向记者提供的产品页面上,并无产品风险提示,且清楚标明了50万以内100%赔付的本息保障、4.3%的付息利率、以及“由禹洲新民生村镇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的属性说明。

多位非河南本地的储户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购买河南村镇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包括度小满、京东金融、陆金所、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扮演了重要角色。数家河南村镇银行登记表中给出的选项除四家自营渠道外,还包括口袋银行、滨海国金所、小米金融、携程金融、度小满、oppo钱包、vivo钱包等30多家第三方渠道,渠道上的存款产品利率在5%上下浮动。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记者表示,通常这些第三方平台都是导流合作。“类似展示广告,后台的跳转,储蓄资金都是卡对卡的,通过其他银行的转账资金,来完成整个流程。”“这里面也存在着监管盲区,过去存款都是通过网点,比较少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如果是银行的理财产品,线上可以销售,但是要牌照,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一定有这样的资质。”

一位曾经在第三方平台工作的知情人士则详细向记者介绍了银行与平台之间的对接模式以及分成模式 :银行跟互联网平台合作存款业务的成本构成主要有两部分,第一个成本是银行给到互联网平台上的储户成本,是以存款利息结算,一般都在5%以下;第二个是给这些互联网平台的成本,大概年化在千三到千五左右,如果是村镇银行的话可能会高一些,大概在千五,如果是城商行这些在千三,综合成本加起来在5%左右。

二、律师对此案的法律分析

1、村镇银行在此案中是不是受害者?笔者看到相关的媒体报道,称银行在此案中也是受害者,在刑事案件中,银行也是受害者,这个有没有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分析还是有一定的问题的,至少从合同关系上讲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案中,最终的受害者是储户,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相关的合同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上而言,储户和银行是合同的双方,从这个合同关系的角度而言,储户是受害者,银行则不是。银行对储户的存款安全负有义务,如果储户的财产发生损失,银行负有赔偿责任。银行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从银行破产的角度而言,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银行赔偿储户的损失最多每人50万元。

银行作为公司其也是有股东的,也是有实控人的。银行的相关资金被实控人挪用或转移到境外,从这个角度而言,银行是受害者,但这个受害者与储户没什么关系。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挪用银行的资金或转移资金,这种做法侵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最终导致银行没有资金来兑付储户的存款,这种情况下,实控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受害者是银行。但是实控人侵犯银行合法权益的做法是银行的内部行为,与储户无关。这并不免除银行对储户承担的兑付责任。这也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

2、储户和平台的关系是理财合同关系还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和平台的关系性质的认定,直接涉及到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现在互联网平台将存款项目改为了理财产品,但这并不能改变之前的关系性质。因此,储户应当看一下之前存入的时候,通过互联网平台签署的相关合同,据此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关系与理财合同关系,还是差距很大的。简而言之,如果是理财合同,具有投资的性质,既然是投资,那就有赚有亏,所以不能保本;如果是储蓄合同,那么是可以保本的,也就是说,至少本金是可以保证不损失的。所以两者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3、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这要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其有过错,那么就应该承担责任。责任大小与过错大小相一致。所以,储户应该寻找证据,查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有没有过错,笔者认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的相关费用是什么费用?其获利依据是什么?其与村镇银行之间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其起到的作用是作为通道,还是广告宣传?不同的合作关系,涉及的过错认定也不同的。这些问题,还需要储户们去查明。

4、银行的内控部门形同虚设。村镇银行也是银行,其内控应当是很严格的,那么为什么发生这种事情?内控部门到底有没有?其职责有没有发挥出来?这种情况是否具有普遍性?其他村镇银行是否也要改变这种情况?这都是笔者的疑问与顾虑。

5、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有没有过错?银监局对涉案村镇银行的监管有没有直到作用?发生这么严重的金融安全事件,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吗?当然,现在说这些问题,对储户的损失赔偿没有实质意义。还是指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相关事实,相关受害者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再采取相对应的法律维权手段。

三、受害者如何维权?

此次村镇银行事件,已经敲响了我国金融安全的警钟,特别是在实控人已经将相关资产转移到境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突出。过去几年,我们国家为了保证金融安全,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笔者对此不再一一列举,在这个大背景下,仍然发生这样的金融安全事件,这已经说明我们的金融安全已经受到了威胁。

这个事件,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案件了,已经是一个大事件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如何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是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受害者肯定是先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结果,看看公安机关如何查明相关的案件事实,从而告知受害者。受害者再依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再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追回了相关款项,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就简单了,把相关款项发还给受害者即可。但是,在实控人已经将钱款转移到境外的情况下,想把涉案款项追回,存在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在两个国家之间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司法协助的问题,追回款项就更难了。因此,这个案件的追赃挽损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甚至更长。

在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受害者为了挽回相应的损失,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起诉银行或互联网平台,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来看,受害者也只能等,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结束,等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如果公安机关不查明相关事实,储户是没有权利去查的,也就无法知晓相关事实。

另外,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如果受害者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要轻易和银行打官司。银行毕竟是金融机构,涉及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即使打官司来解决此案,相关的案件的结果也不是法院能决定的。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其最坏的结局就是破产。这对受害者而言也不是什么好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