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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7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河南省漯河市的刘盘庚处获悉,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将于5日重新审判其涉嫌危险驾驶一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8月7日晚,刘盘庚因酒驾被警方查获。警方对酒后驾车的刘盘庚的血液进行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154mg/100ml,但刘盘庚认为,公安机关委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机构——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舞阳县疾控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源汇区法院则认为舞阳县疾控中心具备相关资质,于2021年2月2日判决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盘庚上诉后,漯河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源汇区法院重审。源汇区法院重审期间,曾裁定中止审理,后于今年6月29日裁定恢复审理。

检测机构被指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刘盘庚介绍,2018年8月7日晚,他和几个朋友喝了几杯啤酒,在驾车回家的路上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刘盘庚吹气后被带到医院抽血,血样第二天被送到舞阳县疾控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刘盘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刘盘庚次日被刑拘,两天后漯河警方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刘盘庚告诉记者,他发现舞阳县疾控中心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质,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且已有检察机关不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以此作出了12份不起诉决定书。

记者看到的其中一份由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24日作出的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mg/100ml。

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由漯河市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由于该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未取得司法行政鉴定许可证,该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规定。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且不能予以补正,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原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

不过,原一审判决书显示,源汇区法院在审理刘盘庚危险驾驶一案时评判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以为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舞阳县疾控中心持有河南省质监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表明其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其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计量认证;检验检测能力包括生物样品血液乙醇含量检测。

源汇区法院认为,综上,舞阳县疾控中心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求。

源汇区法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提取刘盘庚血样后送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舞阳县疾控中心作为检验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视为“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意见,属于程序合法的检验鉴定意见。

2021年2月2日,源汇区法院判决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盘庚上诉后,漯河市中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裁定。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源汇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2年3月28日,源汇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止审理。6月29日,源汇区法院再次作出刑事裁定,根据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裁定该案恢复审理。

刘盘庚告诉记者,他随后接到法院传票,该案将于7月5日上午在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