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次调研的样本,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真正起带头作用的只是少数人,绝大多数参与者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
有论者将主体差别概括为主体的层次性,具体指根据事件主体在事件中的行为、地位、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核心层;二是附和层;三是围观层;四是缓解层。这四个层次在事件的发展中,会因自己的切身利益以及是非观点而不断发展变化,核心层也会转化为围观层乃至缓解层,缓解层也会转化为核心层。
调研发现参与群体事件的很多是“好人”。如果随意给群体性事件定性,认为参与群体性事件就是“闹事”,闹事的不是“好人”,于是通过军警或者通过警察出面处理,然后立即采取司法手段处置相关人员,这将导致打击面的无限扩大,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控制目的。
在开展协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时,必须认真调查,摸准缘由,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针对不同主体层次,采取分化瓦解策略,开展说服劝解工作。不可简单对待差异性,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而让参与者抱成一团,使矛盾交织一起出现混乱,使事态越发难以平息。
(参见王洁、许传玺:《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路径选择》,载《信访与治理》,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