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王五与李四合作开了一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王五添上这么一句话“本章程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请问这句话对不对?
解答:公司章程不仅仅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也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对股东、公司、董监高等均具有约束力(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述定义)。
如果仅仅把公司章程定义为股东之间的合同,则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董监高等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将存在争议,并不利于股东利用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行有效治理。
因此,在实务中,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章程进行准确定性,即“”公司章程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章程履行义务以及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