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保三票是什么()

导读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行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尝试构建以环境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环境监管体系。2020年8月,广西省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149家企业主动签署《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2021年5月,济南市2346家持证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环境信用承诺书,并在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伴随着各地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的推进和完善,企业如何认识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如何落实企业环境责任?本文将对环境信用承诺的要点进行概括梳理。


要点一:什么是环境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是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是指企业在申请环保行政许可和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时作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履行环保法定义务的情况以及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对于该承诺,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企业违背信用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承诺的信息也会被计入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

2015年11月27日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提出探索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2019年0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监管机制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前述两个文件对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为企业环境信用承诺提供了指导。


要点二:要哪些企业需要进行环境信用承诺?

一、排污企业

排污企业在申领、申请变更及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应当进行环境信用承诺。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凡预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进行环境信用承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并将承诺书记载于排污许可证副本。

二、环保不良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将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其中,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需要接受惩戒,惩戒措施中就包含环境信用承诺。环保不良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如经核实,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现有效整改的,可以进行环境信用修复。

三、因受行政处罚需要进行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

根据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修复需要完成环境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的相关义务等。

四、其他企业

除上述根据全国性法律法规明文要求应当进行环境信用承诺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在申请环保行政许可和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时,也可能需要按照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信用承诺。例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规定,除申请排污许可的企业外,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辐射安全许可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企业也需要进行信用承诺。

此外,一般市场主体可以自愿向社会公开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监管机制指导意见》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一般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在环保行政许可和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等方面自我承诺、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可自行向社会进行环境信用承诺,也可建立健全行业内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监管机制指导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协会可按职责分别负责建立健全行业内环境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为行业内企业进行环境信用承诺提供范本。


要点三: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一般企业承诺内容

企业在申请环保行政许可和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时需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履行环保法定义务的情况;

3.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二、排污企业承诺内容

(一)申请排污许可的一般承诺内容

1.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2.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3.承诺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二)申请时已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承诺内容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需要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且需列明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

1.没有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没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

(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承诺

在排放标准问题上,排污企业可以自愿承诺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三、环保不良企业承诺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环保不良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

2.整改完成时限。

四、因受行政处罚进行环境信用修复企业的承诺内容

因受行政处罚需要进行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需要承诺以下内容:

1.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2.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3.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4.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点四:违背环境信用承诺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约定责任

《指导意见》规定,企业违背环境信用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接受约定的惩戒措施。企业应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承诺履行到位。若因企业违背承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企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向社会公众承担违反信用承诺的违约责任。

二、法定责任

《指导意见》规定企业违背环境信用承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其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企业违背环境信用承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第1232条、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规定对其环境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损失和费用赔偿责任等。

(二)行政责任

企业违背环境信用承诺,可能根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行政处罚。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企业违背环境信用承诺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可能承担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企业违背环境信用承诺造成污染环境、生态破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规定,追究排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

三、被计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将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及违反承诺的信息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失信企业信用评级降低后,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均会受限。


要点五:企业进行环境信用承诺有哪些价值?

一、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企业的环境信用承诺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认可度,失信企业必将承担相应责任,也将受到社会不良评价,持续保持优良的信用承诺记录才能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并提升软性竞争力,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积极向社会做出环境信用承诺承诺,是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体现,也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企业适应角色定位变化,由原来被动遵循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指示和要求,转化为自主管理、自我担责、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体现。在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浪潮中,企业承诺承担更高的环保责任,能传递其作为负责任企业的价值理念。

二、享受审批“绿色通道”

企业进行环境信用承诺,可以简化环评审批的流程,加快审批速度和效率,走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绿色通道”。

2020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在此背景下,北京、河南、黑龙江、辽宁、山东、海南等全国大部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均发文在环境领域实行环评承诺制。各省根据其情况划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对部分行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承诺,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承诺,环评审批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要点六: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一、公开方式单一

《指导意见》规定,环境信用承诺书必须并向社会公开,企业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当前,承诺书现有的公开方式较为单一,普通社会公众获悉企业信用承诺书存在一定障碍。目前仅部分省市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对承诺书进行公示,而环境信用承诺书记载于排污许可证副本,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但对于普通社会公众而言,获悉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并不便利。

二、社会监督不足

自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以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宣传力度依然不足,普通社会公众对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的了解不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获取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的途径和监督意识。从“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布的承诺书样本来看,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的对象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非全社会,缺少社会对企业的监督机制。


结语

环境信用承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构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构建以环境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环境监管体系的有益尝试。

对企业而言,依照《指导意见》和《监管机制指导意见》的规定,自觉进行并遵守环境信用承诺,有利于企业自我约束,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树立和改善企业社会形象,实现绿色发展。


本文作者:李波 刘彤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