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加盟电话是多少(加盟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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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消费市场中,一方面大多数普通消费者缺少对汽车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4S店在汽车交易过程中,掌握相对主动的话语权。这使得一些不法的4S店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和商业道德,谋取非法利益。这些违法行为及查处方法上期已经刊登了一部分,本期继续归纳如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但逢店庆、国庆、春节等时节,4S店往往会结合新车型的推出,通过有奖销售促销。常见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模糊设奖的种类和兑奖的条件,然后以“本公司享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影响兑奖时来推卸责任。对这类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某购物公司在开业时,通过车体广告、宣传单和店堂吊旗宣称“抽大奖,送豪车”“两台本田思域”,在吊旗下方汽车照片的下角,用极小的字体注明“车价20%首付”字样。这两种不同的表述,模糊了设奖的种类,不知道大奖是本田思域汽车,还是该车20%的首付。同时抽奖的方式,兑奖的条件均未注明。通化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影响兑奖,属不正当有奖销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这类行为的取证要求是:

通过现场检查,固定和提取当事人有奖销售活动中,宣称的设奖种类,兑奖条件,最高奖项的金额等有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要防止落入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套路”中,上述案例,如果把证据收集的重点放在最高奖5万元的限额上,当事人则可以指着吊旗下方的“20%首付”来推卸责任(思域车价24万元,20%计4.8万元)。所以对证据的要求,首先是有没有影响兑奖的情况,其次才是所设最高奖项超不超法定限额。

通过调查消费者,了解他们对涉案有奖销售所设的最高奖项、奖品、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的理解,看哪些方面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销售假冒伪劣汽配件行为

某些4S店在维修保养服务中,常会隐瞒汽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用“三无”的“非标”汽配件为消费者做车辆保养、维护。这是因为汽配件价格的不合理,使正牌汽配件与“三无”汽配件形成巨大的价差,如大众车的雾灯正牌产品4S店的售价为299.14元/只,而“非标”同型号雾灯批发价仅10元/只。这使得4S店在维修服务中存在着大量使用冒牌汽配件、不合格汽配件为消费者汽车做保养、维护的情况。

某润滑油厂将从4S店、汽修厂和摩配店收购的车辆保养换放下的废机油和润滑油,通过注入碱水洗净废油中的杂质,再经过简单的油水分离和过滤后,将这些油再注入回收的“海”牌润滑油桶中,冒充正牌的“海”牌润滑油销售给4S店。现场查获600千克成品冒牌“海”牌润滑油(案值13500元)和一批回收的贴有“海”牌商标标识的润滑油包装桶。

对这类行为取证的要求是:

加强对汽配件市场的产品质量抽查。汽配件市场一般是“非标”汽配件的集散地,监管中应重点注意汽配件有无标识标注。标识标注凡印刷粗糙、文字不清的,或标识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标注的生产厂家与供货的厂家不一致的,一旦发现可疑之处,即采取抽样送检和委托商标权利人鉴定商标真伪。

对4S店库存汽配件品牌和质量监督,我们总结出一个“四查五看”的方法:

一查汽配件标识标注。正牌产品的包装质量好,标识标注字体清晰,套印色彩鲜明,产品合格证,规格型号、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厂址、联系电话一应俱全。“非标”产品往往没有标识标注,或仅印一个商标图案,如丰田的“牛头”标识,以示该汽配件是丰田系列车上的配件。原南通市工商局在一次专项整治中,一举查获这种“非标”汽配件1172件,经本田、丰田、大众、通用等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汽配件。

二查汽配件随附证件。国家规定诸如发动机、分电器、发电机、离合器、变速箱等都要随附说明书、合格证,以指导维修时的安装调试,而“非标”汽配件均无任何随附证件。

三查汽配件购进价格。在4S店与加盟厂家相连的电脑中均有厂家汽配件的供应价格,如果在4S店财务账中发现列支的汽配件购进价远低于厂家的供应价,该批配件则可能是“非标”的。如某4S店财务入账的现代牌汽车可变气门正时皮带购进价为45元/条,而现代厂家的供应价为132.93元/条。这一皮带经北京现代摩比斯汽配件公司鉴定为冒牌产品,同时也被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四查汽配件细部特征。对细部特征的检查要做到“五看”:

一看汽配件的着色。汽配件的某些着色是厂家固定的,如米其林轮胎的着色为蓝黄白黑四色,同时色带下还有一组防伪密码,刮去着色层可以通过短信查询真伪。

二看汽配件的结合。配件的结合有压接、胶合、焊接和铆接。正牌的汽配件间的结合不允许有松动、间隙。如果发现铆钉松动,制动橡皮脱胶,或砂粒脱落,滤芯开缝,电器件接头脱焊、脱胶的均为不合格产品。原江苏省工商局曾组织了250抽次汽配件质量抽检,仅9个批次合格,不合格率达96.4%。

三看汽配件的防护。为防止汽配件在运输、保管过程中损坏,正牌汽配件均有很好的防护,如果没有防护,或防护粗糙,甚至产品上有锈蚀斑点的,是不合格产品。

四看汽配件的表面硬度或强度。如汽车的挡风玻璃,在其一角均有品牌,规格等标识标注,这些标注文字用锯条都划不掉,如果被划掉,或字体模糊的都是冒牌产品。把前挡风玻璃扣在地面上,成年人踩上去都不会破碎,如果破裂的是不合格产品。

五看汽配件的加工工艺。不合格的汽配件一般加工粗糙、留有加工时刀具痕迹,结合件密封不严,滤芯无回流阻止结构。

通过“四查五看”发现情况后,依法抽样送检,待检验鉴定出来后,采取封查,暂扣,查账等方法固定证据,查明整个案情。

查处4S店经营中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格式条款合同违法与侵害消费者权益。对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加重消费者义务,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只要当事人使用了这类合同即构成违法。如果产生危害后果的,则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如上期中把因生产因素变动,归于不可抗力,而不按约付车的行为,则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项调整的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对格式条款中注明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则属于该“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调整的欺诈行为,对此应适用《消保法》第五十六条处罚。

汽车是实行“三包”的产品,自交付车辆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千米之内,汽车重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求包退包换。当消费者所购车辆出现这一情况时,4S店的经营者往往会以各种借口不退不换,待60日期满后,再与消费者谈维修问题。对这种情况应要求消费者提供在60日或3000千米里程内提出退车或换车的证据。一旦查实,则按《消保法》第五十六条处罚,并建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按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作“退一赔三”的赔偿。

消费者陈某在某4S店以9.8万元购买了一款新型车,次日该车上路行驶中故障灯全亮。检查车辆后,发现该车多处生锈,因此陈某要求退车。该4S店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三包”期满后,以已过退换的“三包”期为由,只同意维修该辆车,陈某不接受。经查询该品牌车厂家官网,发现该车在4个月前已出售给张某(车架号,发动机号相同),且已行驶2514千米,并做了首保,因此陈某认为4S店是欺诈行为,诉于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该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判决退还陈某购车款9.8万元,赔偿29.4万元。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19年第15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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