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做了明确的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第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明确了财政性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解决了政府采购范围的问题,对于需要以资金性质来界定是否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理顺了在资金性质上区分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机关单位的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因此,财政性资金就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性资金不等同于国有资金,国有资金的范围远大于财政性资金,以非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和以国有资金担保的借贷资金不视为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由于其收支都纳入了预算管理,尽管某些单位的收入全部用作其支出,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单位的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