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是什么意思(会计中对价是什么意思)

法学领域中涉及的概念林林总总,其中有很多表述相近却含义不同,需要准确区分。

“对价”


有一个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争议集中于对“对价”一词的理解和范围确认。

该合同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在一个地区独家销售甲方的产品。乙方交付给甲方定金后,甲方将其生产的产品由乙方独家销售,每销售一定量的产品,双方便结清货款。

一年后,双方不再合作。乙方要求甲方退还定金,认为定金是履约的保证金,乙方没有违约,定金保证作用消失。

甲方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是乙方取得销售甲方产品权利的“对价”。“对价”就是以定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补偿和付出,定金已经作为乙方取得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对价”,岂有返还之理。

那么,什么是“对价”呢?

解释应该是这样的:“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那么,上文的纠纷中,乙方能否要求退还定金?

其实,乙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应当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但不一定就是以甲方永久收取定金为“对价”。甲方认定“对价”就是指永久收取定金,这在法律上和法理上没有依据。


该案中,“对价”可以认定是乙方为了履约所做的担保形式,以定金形式作为履约的保证和承诺,这就是“对价”。

虽然根据定金规定,定金可以充作为合同款,但是该合同中,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是给了销售款的,也不存在其他的合同款项目。所以,定金仅仅是一种保证和垫付,甲方不应该收取定金后和履约完结后不予返还。

从这个例子中,吸取的教训和经验是,合同中关于“对价”约定的含义和理解不一定是唯一的。双务合同的“对价”,强调履行与对待履行互为条件、互为牵连,而不考虑经济上是否“等价”。

如合同法规定的同时抗辩权、先(后)履行抗辩权等。所以,涉及“对价”的概念和约定时,应当明确具体,慎用“对价”一词。

“等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里出现“等价”的概念,那么,什么是“等价”呢?

“等价”,从字面层面上说,事物A与事物B等价,一般是指A、B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的性质,人们在研究这些共同的性质时,对事物A、B不加以区分,认为A、B是同一个事物。

“等价”,从法律层面上说,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与其履行的义务之间在价值上大致相当。

等价有偿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它是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

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