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方债权(什么是第三方债权人)


正义之声网讯【李崇凯】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又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形,此时就会涉及到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问题。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就是执行被执行人在长春某公司的债权。因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申请人遂来到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提供了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在长春某公司有工程尾款尚未结算,存在第三人债权。根据这一信息,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前往长春,经与该公司核实后,被执行人确与该公司有未支付到期工程尾款,具体原因为工程验收不合格。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当即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以及裁定书。两个月后,工程验收合格,尾款到账,案件执行完毕。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