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结售汇有什么规定(结汇有金额限制吗)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因为尽职审核不到位、业务规范程度较低等原因,再加上银行之间在内保外贷业务上竞争激烈,让内保外贷成为了一些企业的套利工具。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违规可能会导致多个方面的风险,如非法转移境内资产、跨境资本管理风险和反洗钱合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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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分行被罚没1731万元

“因为尽职审核不到位、业务规范程度较低等原因,再加上银行之间在内保外贷业务上竞争激烈,让内保外贷成为了一些企业的套利工具。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违规可能会导致多个方面的风险,如非法转移境内资产、跨境资本管理风险和反洗钱合规风险等”

法治周末记者 蒋起东

监管部门正在加大对银行内保外贷违规的查处力度。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共向外界通报了24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银行、个人等各类主体。

在24起外汇违规案例中,有10起案例的主体是商业银行,涵盖国有行、股份制银行及外资行等8家银行。据法治周末记者统计,8家银行共被罚没人民币1987.62万元。

其中,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是银行违规案例中最主要的案由。在10起案例之中,有5起都是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而受到处罚。招商银行泉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因内保外贷违规,共被罚没1731万元。

据了解,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企业(申请人)申请内保外贷,向境内银行(担保人)提供保证金,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债权人)开立保函,为境外企业(债务人)提供担保,境外企业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

当境外企业无法清偿境外债务时,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便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以向境外银行偿还被担保的境外债务。

那么,银行如果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内保外贷为何会成为此次所公布案例中最主要的银行外汇违规案由?

5家银行因内保外贷违规被罚

招商银行泉州分行是此次被罚没金额最多的银行。

外管局通报,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被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因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因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该行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外管局依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对上述5家银行作出处罚。

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上述5家企业涉及的内保外贷违规,都是因“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而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的尽职调查有明确要求。

如《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既然如此,哪些原因可能会导致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时尽职审核调查出现问题?

在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毅看来,银行展业尽职调查时,需要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履约倾向性和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多个维度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但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容易出现重“信用风险”轻“政策合规风险”的情况。

王志毅指出:“内保外贷能为银行衍生出大量存款,对境内银行而言,因为有全额保证金质押,所以也不用担心保函赔付时造成垫款。”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此表示赞同:“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如果银行在内控流程操作方面更加规范化,可能很难会让存在道德风险的经办人操纵。”

董登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另一方面,银行尽职调查也需要成本,有一些贷款企业可能会抱着骗贷、套汇等动机去虚构项目,让银行防不胜防,银行如果不能够准确判断贷款的真实用途,可能就会根据企业提供的虚假项目文书履约放贷。

“境内银行对境外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也确实存在一定困难,由于地域、环境、规则的不同,即便去境外实地调查也未必就能搞清项目的真实情况。”王志毅认为。

内保外贷违规存风险

事实上,由于内控不完善,银行在具体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诸多乱象也屡屡出现。

多位业内人士称,在内保外贷具体的业务实践中,一旦发生境外主体无法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担保履约,将会导致境内资金出境。

“其实,内保外贷违规主要关注的是境外企业的违约情况。如果境外企业出现违约,那么境内银行要先行向境外银行垫付资金,境内银行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上报外管局。这存在坏账的概率,境内银行需要为此承担一定责任。”一位供职于国内一家金融研究机构的分析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因为尽职审核不到位、业务规范程度较低等原因,再加上银行之间在内保外贷业务上竞争激烈,让内保外贷成为了一些企业的套利工具。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违规可能会导致多个方面的风险,如非法转移境内资产、跨境资本管理风险和反洗钱合规风险等。”

董登新也指出,如果企业获取贷款的动机不纯,相关项目不真实,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严重后果,比如转移资产、骗贷、套取外汇资金等,有企业拿到这些钱会用作别的违规用途,例如海外炒房、炒股等,这和国家的资本管制存在冲突。

在此情况下,外管局对内保外贷交易的履约可能性的审核也逐渐趋严。2017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

针对一些企业采取内保外贷方式获得境外资金并不是真正用于正常经营,而是用于套利,108号文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前述分析人士表示,108号文公布后,银行更加注重企业本身的资质,很多银行都不再随便做内保外贷业务,除非是信誉特别好的国企。原标题: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分行被罚没17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