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后备箱 锁 多少钱(车后备箱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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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2日,上海一名车主朋友在网上发视频称,自己的厢式车本来有锁但是坏了,就用铆钉自助加了锁具,并把一把锁头锁在了上面。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被交警发现并处以罚款。

车主与交警对此事各执一词。交警称:开罚单的理由就是后备箱加锁,涉嫌妨碍驾驶,必须处罚。车主称:只不过是在汽车的后备箱上加了一个锁而已,自行拆除即可,不应该处罚!并拒绝签字,理由是罚单地址不对,车子停放期间并未驾驶!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那么究竟孰对孰错呢?

一、后备箱加锁行为虽然是对机动车的改动,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性,可立即纠正。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发生“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这几种车辆改动的情形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对于车身上加锁的行为并无相关具体的规定。

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在汽车后备箱上加装锁具的行为确实改变了机动车的构造,但这种改动只对汽车局部产生影响,其改动程度还远不及上述法条中所禁止“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性。且对机动车构造的改变是可以恢复的,未对机动车造成永久性的损伤,是具有纠正这一行为可行性的。

二、交警的处罚程序可能存在瑕疵,未明确口头告知处罚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易处罚程序,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从新闻报道播放的相关视频中看出,交警仅告知车主“不能加锁,妨害驾驶”,但未见交警口头告知车主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虽然这段视频并不能还原事件的全貌,但如果交警确实未做到告知车主处罚依据的话,那么该执法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令被处罚人及公众所信服。

三、“开罚单”处罚过重,本着教育车主的目的予以口头警告,纠正其违法行为才是交通执法的意义所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因此,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应以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纠正违法行为为出发点,选择合理适度的处罚方式,而不是“为了处罚而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本次事件中,后备箱加锁就属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对车主予以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当场拆卸锁具,在纠正违法行为后再放行。这样的执法与一张冷冰冰的“罚单”相比更能起到教育车主遵纪守法的作用,也可实际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交通执法目的。

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辆急剧增多。一方面车辆需要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便利人们出行,保障安全;另一方面,车主们也对有些管理手段措施颇为不适应,司机和交警执法之间多有矛盾发生。只要科学合理地交通管理,才能真正营造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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