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担保是什么(独立担保是什么意思)

众所周知,担保作为确保债务人履行而设立的制度,具有天生的从属性,但是世事总有些例外,在担保这一领域,例外项即为“独立保函”了。


一、独立保函为何物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保函,它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根据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可分为从属保函和独立保函。


保函中的涉列主要主体


所谓独立保函,是指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其特性与“票据”极为相似,独立于基础合同,见证给付。


二、独立保函的特性

1、独立性:是指其不依赖与基础合同等任何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独立性主要是相对于基础合同而言的,即独立保函的效力、变动、管辖、准据法等均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独立性还包括保函管辖独立于申请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独立于保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其他关系。

2、单据性:是指其独立于基础合同,保证人在面对付款要求时,无须审查基础合同,而仅需要审查相关单据即可,即单证相符即可。

基于以上的特性,在识别某一保函是否为独立保函时,要看起是否有“独立性”的语句。如是否 记载“见索即付”“无条件与/或不可撤销”“本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等语句。同时,要看是否约定了单据化的付款条件。


三、独立保函的适用范围

因独立保函的特殊性,其独立担保责任严厉性,审判机构考虑到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动摇我国担保法制度体系的基础,主流的观点,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国内市场交易中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适用标准,采用了虽严格但比较折中的适用标准:

1、开立主体: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是否有涉外因素,并不必然影响保函效力。


四、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独立担保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在法定适用范围外的保函效力问题,主要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是从属性担保,并根据主合同的效力来认定其效力。如果主合同有效的,该从属性担保也有效;主合同无效的,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跟之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