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叶(王叶七)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2执18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叶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双庙村凡郢组

身份证号:3401231983****2395

立案时间:2020-01-10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本金1262320.52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4月18日的利息为24151.35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262320.52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叶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嘉华中心B幢803的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10元,由被告王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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