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加个gps多少钱(车贷GPS多少钱)

近几年,\"贷款\"购车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主要销售形式。特别是一些汽车销售商在消费者购车中通过零首付、零利率促销的方式将贷款购车做为首推。而对于动辄十几万乃至几十万的大宗消费品,对购车者而言有的就认为用较低的费用就能快速拥有属于自己的汽车,选择贷款购车已经成了很多家庭的首选。但是当中风险很多,稍不留神就会被套路。

近期,长春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据王先生自己介绍,2019年4月12日,他到长春一汽汽车贸易城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以交全款方式购买一台奔腾X40,负责接待销售人员建议王先生应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会比交全款方式价格要低1000元之多,原因是零首付、零利率,而且还可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其它方面周转,王先生觉得有道理,便没加思考以贷款方式进行购车。在办理贷款手续中,销售人员说贷款要收取服务费2500元、GPS费1500元、封籍费600元、档案管理费1000元,共计5600元。并告诉王先生GPS费和档案管理费是贷款金融公司收的,不交这二项费用贷款就通不过。王先生信以为真,因是下午又着急提车,便按要求在服务费和封籍费单据上签了字,当日办完手续并提了车。事隔五日王先生通过媒介看到西安\"奔驰\"事件联想到自己所交的费用也有问题,便找到4S店要求退回已交付5600元费用,并要求给开具发票,商家表示所收取的费用没有问题,无法开具发票,在消费者强烈要求下,给开具服务费、封籍费、GPS费三张收据,说5月份在同贷款公司协调给开具发票问题。但消费者质疑所给的三张收据为什么没有档案管理费,商家答复称,GPS费和档案管理费只能开具一个,所以才将档案管理费加到GPS费中。王先生又询问\"封籍费\"是什么费用,销售人员说是办理牌照费用,后又说是办理贷款需到车管所先封籍的费用。5月18日要交付第一笔贷款时王先生还没有接到换取的发票,便询问该金融公司是否收取GPS费和档案管理费,该金融公司否认收取这二笔费用,而此时王先生也才了解到是哪家贷款金融公司。随后消费者又就此项收费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这时工作人员才承认是本店收取,王先生要求退回二个收费项目款无果而进行投诉。

长春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在接到王先生投诉履行调查调解中,商家表示消费者在贷款买车前已向消费者说明收取费用情况,而且按照商务局给出的解析,该公司所收取费用不违反相关法律,而且王先生也到过相关部门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对此项收费问题提出质疑,明确强调:GPS并不是原车所配,并非用于传统的车载导航,而是一种方便经销商获取车辆位置的手段,这样做的好处能够规避贷款卖车的风险,加装GPS,这是强势转嫁风险的惯用手段,同时,消费者有选择权。另所收取\"档案管理费\"应属巧立明目多收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调查调解现场,工作人员打电话与商务局有关部门就销售商所提出的商务局对收费项目解析问题进行了沟通,同时告知经营者对消费者维权诉求要认真研究,尽快给予消协明确答复。10月9日,该公司告知消费工作人员说\"收取的费用经过研究不违法,不能给王先生办理退费。\"

案情争议焦点:

1、销售人员是否真实履行告知义务?

调查中,消费者出具了录音,录音中明确说明收取费用项目,但给开具的收据明细中无档案管理费,而是加开到GPS费用中,这也就意味着GPS费用并不是1500元。

2、向消费者口头告知了收费项目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收取?

消协看法:

因与法律相抵触,无论是否已明示和口头告知,都是无效的。《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上述内容的,其规定无效。

其原因并不在于其事前是否向消费者进行了告知,而在于它侵犯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的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由此可见,汽车销售公司强行向消费者收取加装的GPS费,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并不会因\"明示和口头告知\"而合法,消费者有权拒绝。

而且销售人员极力劝说车主以贷款方式购车,存在诱导消费的嫌疑;收费不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等等。经营者应以诚信、守法做为经营活动中底线,对消费者做到童叟无欺。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销售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针对此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商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把销售的汽车、提供的服务,包括收费的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为消费者代上牌照、代购保险服务等必须经消费者同意,尊重消费者选择权利。因此,没有履行真实告知义务,强制加装GPS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的权益。

消协消费提示:

如今,层出不穷的贷款买车的方式,激发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购车欲望。贷款消费在很大程度上虽缓解了购买之初的成本,同时还能满足部分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但通过各投诉案我们可以看出,贷款买车实际需要支付比全款买车更多的费用。准备贷款买车的消费者要有前期的心理准备和十足的防坑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一是消费者购车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理性的分析、看待车辆贷款,切勿冲动消费,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汽车促销信息五花八门,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是4S店极力向消费者推荐的,这类公司大多直接与4S店及汽车销售公司挂钩,审批门槛低、放款快,但是往往会利率高,而且要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有时候加上本身的贷款利息,算下来一点也不便宜。有的汽车金融公司和4S店相互捆绑,很多时候贷款买车必须采取这一方法。甚至一些不正规的汽车金融公司会增加很多强制性不公平约定坑害消费者。所以购车者在贷款时务必确认汽车金融公司的资质、背景和约束条件等等。

二是要认真仔细了解签好购车合同。选择贷款购车双方要签定贷款合同等文件,消费者要认真做到对签定条款及签定其它文件要知情在签订,对有疑惑和不平等条款及收费项目要学会拒绝、搞清再下手,注意保护好自身利益。

三是索要有效消费凭证、开具发票。在贷款购车时,所交付的任何费用,都需要汽车销售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已备维权时提供相关证据使用。

四是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贷款购车时,要注意收集与购车有关的证据,如宣传材料、交付费用发票、购车合同、贷款合同等。

来源:消费日报网

(记者王春宝口董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