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什么不能签对赌(公司为什么不能签对赌协议)

对赌合同的签署是目前非常常见的估值调整手段,公司使用这种方法来降低股权收购中的意外与风险。特别是在这几年中,对赌协议广泛被用于公司间的并购,用于各种目的的方法不断更新。只要不违背法律,对赌协议的履行还要看双方的协商。无论对赌的目的是什么,企业在利用对赌合同进行并购时,在收获合同利益的同时,必须要先消除这种“博弈心理”,保持高度警惕,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按照正确的方式履行合法的条款,并采取冷静的心态完成对赌任务。唯其几点都能够做到,对赌协议方可以发挥效力,无论投资方还是企业,得以共创双赢,规避法律风险。

对赌协议本身就是规避风险的,在经营过程中,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有不同的信息渠道,因此各自对相关信息的见解也不同。信息不对称理论当中,认为卖方具有主动性,而买方通常是被动的。这正是因为卖家手中收集到的信息比较多,而买家的信息相对比较薄弱。另外,放置在被收购公司与收购公司之间的企业并购当中,也难免会有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特别是在跨境的融资过程中,收购方往往缺乏对被收购公司所在国的习惯、法律等诸多因素的认知,容易使得自己的公司在收购对方股权后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正是为了规避其中的不确定性,商业活动中,双方通常会采用不同的交易方法和投资的衍生品。其中之一是使用最广泛的对赌合约,也称为估值调整合约。因此,对赌合约被视为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成本不确定性风险的一项关键的平衡工具。


虽然对赌不是比赛,最初目标是双赢。然而不是说所有企业都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利益。永乐电器是典型的忽视对赌协议的所在,2005年上市后,永乐电器和摩根斯坦利等外资股东签署了“对赌协议”。条款当中约定了,若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可增至2008年或2009年)超过7.5亿元,境外股东将向永乐转让4693.78万股永乐股份;假设净利润在6.75亿元及以下,则永乐向境外股东转让4,697.38万股;若净利润不超过6亿元,永乐管理层将向境外股东转让最多9394.76万股。永乐电器显然对形势超出能力的乐观,对协议设定目标的实现没有任何怀疑。结果接下来的几年,公司净利润增速一定要超过60%。永乐电器开始慌了,再也不能保持最开始的自信了,进而开始了扩张和收购之旅,但由于额外的整合成本,反而却致使其盈利能力下降,导致其最终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一年后被国美电器收购。

在投资的整个流程中对赌协议的签署是从头到尾都要注重法律风险的规避的。毕竟,现阶段,无论手握多少资本,只要投资就不想亏本,基本都会与企业实际控制人、创始人、企业家们达成协议,基本都会要求他们披露个人的资产情况。这些就是为了避免如果届时对赌协议当中企业创始人失败了,触发了对赌协议当中的条款规定,企业创始人能够有相应的经济实力,足以将投资人的股权照价回购。如果真的要披露自己的净资产,不少企业创始人都可能因此感到不安,毕竟是亮底牌的情况,涉及了个人资产。假设创始人真的不慎赌输了,自己的家底可能不保。


在此,给各位一些提示。对赌是有年化的,举个例子,协议中提前设置利息,回购投资人股权的利息可以控制在10%左右,假如到了需要把投资人股份赎回的地步,年化率不会令人特别难以承受。的确有不少企业,因为对赌协议当中约定的年化过高,一旦对赌失败,就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一风险与危机是非常容易致命的。如何来规避风险?在对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参与对赌的企业实际经营者在相应的投资协议里注明一句:我仅以我在公司的股份、股权为限,对投资人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即便企业创始人要承担的责任已经超出了其掌握的公司的股权范围,也是不涉及用个人资产、家庭资产来为对赌而买单的。哪怕对赌真的失败,企业家仍然不至于为此倾家荡产。或是协商好,自己哪些资产属于直系亲属,不用于赔偿。

对赌协议的签订,一不留神,其风险就可能令人家破人亡。曾有一家影视公司,在2011年融资7.7亿元,成功创下当时中国影视界的一项最高纪录。为了实现融资,李某以个人名义同投资方签订了对赌协议。而这份协议里正是规定了公司需要在两年后完成上市,不然李某则需要赔付投资方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利息。不幸的是,李某在上市前期因突发心梗逝世,导致企业上市失败,因此,投资人对其提起了诉讼。最终,融资变成了欠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的遗孀需要承担2亿元的债务,而他的太太却没有那么巨额的资产能够偿还,这就是对赌协议当中的风险之所在。对赌协议的签订不要涉及个人的家庭资产。

再者,建议公司的大股东在签订对赌协议的时候,也号召小股东一起来参与对赌。为什么呢?的确有不少老板,为人很有担当,总想着自己是大股东,独自面对一切风浪,不想让其他人一起承担风险。不过,并不是说小股东加入对赌就是来承担风险的。毕竟,对赌协议可能会约定公司上市的时间、业绩的目标等内容,参与对赌以后,作为企业的大股东的风险与压力都是最大的,可能工作量也是最大的。最有可能的是公司没有参与对赌的小股东、高管依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并没有那么强的上进心,对于对赌协议的失败与否,他们并不感冒。这会给大股东带来更多的负担,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

贵阳律师何帆(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很多想要创业的企业家们,因为自身的资金有限,或者本身信贷条件不足以支撑一个项目与团队,就会选择投资人,帮助其获得融资。对赌条款既可能成为一家企业的救命稻草,也可能是压死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很多企业规模本身不大,注册资本仅仅是五十万,认缴资金也是五十万,但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必不会碰上无底洞。对赌协议的签署只是针对于股东而言的,而非针对于整个公司。对赌协议在中国,企业方相对是占据弱势的,越来越多的投资方与企业股东闹上法院的例子屡见不鲜,从业绩、赔偿,再到上市、分红,甚至是违约,都需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