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严女士为了赚钱,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取得含淫秽色情视频的云盘的出售代理权后,用手机微信、陌陌聊天工具向他人发送提供含淫秽色情视频的云盘账号、密码的广告信息,后向朱某等人出售云盘账号和密码,并从中牟利。
经鉴定,云盘内的9256部视频为淫秽物品。严女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严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1部。
严女士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认定一致。裁定驳回严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严女士还是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严女士认为本案认定自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原裁判对自己量刑过重。
走审判监督程序后,经过检察院阅卷后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上诉人严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建议法院再审依法判处。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严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2.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过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坦白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严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作案手机。
到这里我们会很疑惑,明明适用的是同一条法律,前面判10年,后面又判2年2个月,这差距也太大了吧?本案一审和二审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就在认定严女士贩卖淫秽物品的情节上。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严某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再根据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十年。
乍一看,一审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错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达到“情节严重”(数额)5倍以上的就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严某向他人提供的云盘账号里有9256部淫秽视频,按法条规定,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严格按照司法解释来定罪量刑,理应没有什么瑕疵。
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认为严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这是为什么呢?
在本案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严某向他人出售的云盘账号里的9256部淫秽视频,并不是严某本人下载和存储的,严某只是取得这个云盘的受理权,并向他人出售账号牟利,同时,买账号者通过云盘观看或者下载视频的数量无法确定,不能简单地认定严某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就为9256部,而应结合严某向他人出售的次数、获利的金额来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认为严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情节并没有达到严重或特别严重。
生活中很多人为了牟取利益,从网上下载成人视频售卖给他人,这样的行为极可能涉嫌犯罪,向他人出售100部以上就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向他人出售500至1000部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向他人出售5000部以上的就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守法与犯罪就在一念之间,一定要把握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