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指什么(企业法人指什么)


(一)一般规定

1.概念与构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考点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民事责任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专项例题】

【例1】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则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

【答案】B

【解析】此题是对法律常识的考查。法人终止后,依法进行清算,这时法人的主体资格不消失,但是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故本题答案选B。

(二)营利法人

1.定义和类型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考点2.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公司法》的考点总结

(1)公司的机构

①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②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考点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公司的分类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4.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指的是个人所有公司财产和个人私有合法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债务。)

(3)公司资本和股东出资

①公司资本

也称股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包括:

注册资本: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认缴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经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实缴资本: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②股东的出资

出资方式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出资额

2013 年12月公司法第三次修订之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限额被取消,首次出资的货币出资限额也随之被取消。

(4)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①公司合并

依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新设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②公司分立

依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分立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专项例题】

【例2】甲、乙、丙为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甲退伙,丁同时入伙。甲退伙时分担了合伙债务,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由( )

A 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B 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丁不承担责任

C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D 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甲不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考点5.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四)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考点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