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并什么意思(什么叫房产归并)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通讯员 丁卓

本期主题:前不久,扬州市广陵法院依据民法典宣判首例不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备受社会关注。本期举案说法将就不动产共有物的归属、 共有物分割的条件,以及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王家俩姐妹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张某一直独自生活。 2017年,张某将原住房卖掉后,购买了位于广陵区的一处房产用于居住, 并将该房屋登记在俩姐妹名下。2018年,张某搬入养老院生活,房屋处于空置状态。2019年6月,姐姐搬到该处生活。2019年10月,张某去世。随 后,姐妹二人因使用、处分该房屋发生分歧。2020年10月,妹妹向广陵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该处房产,要求将该房屋以50余万元折价归并,房屋归并给原告或被告均可,折价款或拍卖款均分。姐姐提出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售,平分卖房所得,但妹妹担心姐姐会故意拖延,最终导致房屋长期无法出售。由于上述分歧,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综合双方的意见,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判决姐姐立即 委托中介对双方共有的房屋出售,出售所得由双方均分,同时明确了房屋售价不得低于妹妹要求折价归并的价值。如届期未能完成出售或者低于约定的出售价值,则以50余万元折价归并给妹妹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拍卖分割拍卖款。

律师说法

主持人:上述案例中,母亲张某买房,并且将房屋登记在两个女儿名下,其行为该如何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阮 磊:由于上述案例不存在张某“借女儿之名买房”和女儿“借款买房”的情形,为维护经济行为的稳定性,张某将房产登记在两个女儿名下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对二女的赠与行为。

作为不动产,房产的权属是以登记为准。因此,对于房产的赠与,如果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赠与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依法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受赠人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据此,张某的两个女儿系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而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在如何分割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由于案件当中姐妹二人在使用、处分该房屋发生重大分歧,共有基础已然丧失,因此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该房产。

主持人:本期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系亲姐妹为了一处共有房屋的分割而引发的纠纷,请简要评述法院依据民法典审理该案达到的社会效果?

阮 磊:上述案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房屋按照各一半的份额进行分割并无争议,仅是对如何分割存在分歧,这对纠纷的解决是极为有利的条件,而且,双方的分割方案也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广陵法院在依法调查审理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即“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既充分考虑到法、理、情,又尊重了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在释法说理中彰显了人性化,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亲情之间的裂痕不至于越来越大,最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主持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该案却是在2020年10月立案,请问对于这一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是否能够适用民法典?

阮 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典型案例虽然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立案,但是共同共有这一法律事实却具有不间断的持续性,也就是说,涉案房屋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时间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且一直持续到了民法典施行之后,其情形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法院应适用民法典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