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二手b级奔驰价格是多少钱(海口二手奔驰报价)

  少一些套路,多一些诚信。海口一男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自家奔驰轿车卖给了海南一家二手车店(以下简称“二手车店”),可该男子在签订转让协议且拿到钱后,却逾期迟迟未将车辆交付给该公司,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该公司将该名男子告上了法庭。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肖某完成车辆交付且协助二手车店办理过户,支付车辆折旧费54700元及扣车费20000元。

案情

20万卖车却不如约交付

  “我这车20万转给你们,你们赚啦!”2017年12月7日,肖某在二手车店办公室里,与该店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书》,约定肖某将其名下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店。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肖某可以使用该车辆3个月,每月向二手车店支付车辆折旧费5000元,若在使用期满后拒不将车辆交付给该店,产生的扣车费用由肖某支付。

  依照约定,二手车店当天便向肖某支付了20万元购车款,肖某也在收到购车款后出具《收据》证实收到该笔购车款项。

  可肖某在拿到钱后,却“变了脸”。车辆使用期届满后,肖某不但不如约交付车辆,还不协助二手车店对该车的产权进行过户。二手车店认为,肖某显然违背了契约精神,严重侵害了该店的合法权益,遂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

已属违约应承担责任

  2020年10月2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7日,双方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书》的同时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二手车店同意肖某有偿使用该车辆3个月,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止,每月6号前向二手车店支付车辆折旧费5000元、使用管理费2000元;使用期限满,二手车店有权收回该车辆,若在使用期满后拒不将车辆交付给二手车店,产生的扣车费用由肖某支付。

  合同签订后,二手车店当天向肖某支付20万元。2018年3月6日,约定使用期满,肖某未将车辆交付给二手车店,亦未协助二手车店过户该车辆,当时该车暂扣押在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

  法院另查明,截至庭审时,因肖某延期交付涉案车辆共产生车辆折旧费185000元,肖某已支付130300元,尚欠二手车店车辆折旧费547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肖某在使用期届满后未将车辆交付二手车店,显属违约。肖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二手车店主张肖某交付涉案车辆并协助过户、支付车辆折旧费54700元的诉请于约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二手车店主张的省外扣车费20000元,虽然该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但该车辆已被外省公安机关扣押,必然会产生扣车费用,故法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肖某将车辆交付给二手车店,协助二手车店办理车辆产权过户,并向二手车店支付车辆折旧费54700元及扣车费20000元。

律师

教您如何签订买卖协议

  结合此案,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士伟在采访中表示,该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使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该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和生效,对于成立和生效的协议,买卖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买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20万元支付给了卖方,已经履行协议中的付款义务。但卖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使用期届满后将车辆交付买方,卖方显属违约,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王士伟认为,本案中,因买方已经全面履行协议中买方义务,但卖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买方交付车辆,卖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向买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支持了买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士伟建议,买方在购买二手商品时,特别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商品,如车辆、房产等要注意查看商品证照是否齐全、出售人是否具有出售资格,是否有共有权人;如有共有权人也应当在买卖协议上签字或卖方取得共有权人的授权。如出现证照不齐全、或价格过低等,要引起重视,防止出现协议签订后无法过户,或共有权人以不知情为由起诉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

  此外,王士伟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将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在协议中写明,防止一方违约,守约方起诉到法院时因没有违约方身份信息而无法立案。买卖双方还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发生纠纷后,守约方聘请律师起诉违约方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如没有该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守约方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服务费。

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