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神药(我不是神药剧情介绍)

7月5日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坏猴子公司”)因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侵权使用原告张先生的摄影作品,被判向张先生赔偿2万元,而张先生此前主张的赔偿金额则为48万元。


据悉,张先生曾在马蜂窝平台发布游记,游记中含有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顾特卜塔及其旁边的清真寺照片。后来张先生发现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这张照片作品。


在《我不是药神》电影片头的第2分35秒,镜头扫过电影男主经营的保健品店,被侵权作品在照片墙出现,约占画面六分之一,出现镜头为2秒。据该电影官方微博,截至2018年7月26日,该电影票房已破30亿,观众超过8602万名。

法院认为,坏猴子公司上述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未征得张先生的许可,侵害了张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电影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者屏幕标注等方式为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但坏猴子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却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张先生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张先生的署名权。


法院还对坏猴子公司提出的“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应限于对涉案作品本身的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应限于使用涉案作品说明其他问题,适当引用的目的不是单纯展示作品而是介绍、评论和说明。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拍摄难度、坏猴子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视性使用情况、电影中涉案作品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了经济损失数额,判令坏猴子公司向张先生赔偿2万元。(文|《财经天下》周刊 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