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增值税发票赚的是什么钱()

背景:A公司为机械类制造业企业,常年以销售产品的类别和金额,按既定的比例给予客户一定的“现金”返利。

问题:关于A公司给予客户冲减应收账款的现金返利,应该作为销售费用?还是冲减当期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认为作为销售费用还是冲减当期收入的关键点在于判断返利金额是否与销售额挂钩;因A公司给予客户的返利是按既定的比例乘以对应的销售额计提返利金额,故冲减收入更为适宜。

所以,对于冲减收入的返利,应当由A公司向客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如下:①由购买方针对对应蓝字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②销售方核对红字发票信息表冲减的金额无误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示例如下:

针对与销售额挂钩的返利,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时,除了获得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双方签署的协议也需留档备查。

温馨提示:虽然销售折让也是由销售方开具负数冲减销售收入,但是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本质差别:①销售返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供货方将自己的部分利润返还给销售方,从而促进销售方提升业绩的一种方式;②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