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梵娜(伊梵娜瑜伽垫)

发布时间: : 2021-08-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X5)《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64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8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经对注册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2号楼716-1户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郝某俊,电话无法接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17年11月23日起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报送的财务报表各项数额均为零,无法证明有生产加工能力,仅认证抵扣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为布,对外销售货物品名全部为布,且二者金额相差巨大。

(三)你单位申报的95%以上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经系统查询,你单位没有取得除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增值税发票的信息。最后一次申报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之后直接走逃。

(四)经查你单位银行账户,没有与上下游企业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五)你单位取得沈阳***贸有限公司2017年5月22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62160,发票号码03987292,货物名称为布,金额88000元,税额14960元,价税合计102960元,当月认证抵扣。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 对你单位2017年5月对外集中向深圳市伊梵娜服装设计有限公司1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393162.5元,税额406837.5元。对你单位2017年5月取得沈阳沙堍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8000元,税额1496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