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都御史(左都御史相当于什么官)

清代州县官考核中,有一项重要的指标称为“教化”,这个词理解起来有点复杂。通俗地说就是让百姓知礼、懂法。不过在实施的过程中很有难度,因为清代的百姓普遍不识字,所以普法也就成了地方官府乃至朝廷的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清代是如何普法的?

古代法律的制定标准和现在有很大的区别,封建社会礼即是法,违礼即违法,法律是在“礼”的最高原则下制定的,清代自然也不例外,且更加完备。

同时,专制权力又赋予了封建法律以神秘色彩,一般人是无缘见到《大清律例》的。按照规定,《大清律例》这部法典仅发给问刑衙门,以地方政府而言,只有督抚藩臬,以及府、州、县衙门才会配备。而像其他的行政衙门,是不会配置《大清律例》的。

况且朝廷定制“各问刑衙门止有律书一部”。如此看,别说是普通百姓,就是一些佐贰杂职的官员,都未必见过《大清律例》。因此,统治者要用法律为其专制皇权服务,就必然要有一个普法教育的过程。

雍正皇帝在《大清律例总论》中就说了这番话:“若自通都大邑至僻境穷乡,所在州县仿周礼布宪之制,时为解说,令父老子弟递相告诫,知畏法而重自爱。如此,则听断明于上,谍讼息于下,风俗可正,礼让可兴。”

朝廷把普法工作列入州县官的考核指标,然而地方官在普法的过程中,却不是拿着《大清律例》到各乡各村去宣讲,主要的办法还是宣讲圣谕。

按照规定,每逢初一、十五(农忙时期除外),州县各官要率同教官、佐贰杂职各员亲赴各乡各村,齐集兵民,敬将圣谕逐条讲解。

说起“圣谕”可能还有人不太理解。具体是指顺治九年颁布的圣谕六条,即: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邻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

康熙九年又颁布了圣谕十六条,即:敦孝弟以重人论,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儆百为,息诬告以全善良;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乡村组以弭盗贼,解懑忿以重身命。

可以看出,不管是顺治圣谕六条还是康熙圣谕十六条,都是统治者将国家法律进行了高度浓缩,让广大的乡民更加容易理解。

宣讲圣谕也称讲乡约,这是一个神圣且重要的仪式。各乡村都设有讲乡约处所,以当地的绅士充当约正,在从各乡村中选出朴实谨守者三四人值月分讲。

为了让广大的乡民能切实地学习和理解圣谕,各乡约所都配置有“善恶簿”“劝善簿”,对于平时知礼懂法的乡民进行奖励;此外又有“纠恶簿”,对懒惰、赌博、酗酒、抗粮等行为者进行处罚。

为了鼓励乡民学习圣谕,官府还制定了一些更加实惠的奖励政策,比如每一年会选出一些始终为善的乡民,给予免除赋税和徭役的奖励。同时,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者,以杖笞惩罚。

需要说明的是,清代这种普法教育是带有官府强制色彩的,每到宣讲圣谕时,乡民必须要放下手里的农活集中到乡约所学习,如有缺席就会受到族长的惩罚。

《大清律例》在民间无法全面推行

宣讲圣谕之后,会进行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大清律例》经过数次调整,于乾隆五年正式定型,全书共47卷,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

显然这么多的律例条文,不可能都一一讲解,普通百姓大字不识,讲多了也记不住。况且,这些条文中有很多都与百姓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官府并不宣讲《大清律例》全文,只是摘录了与民有关的条文。

其实早在顺治时期就有规定:“各问刑衙门止有律书一部,小民不得与闻,故犯法者众。令督抚将刑律有关于民者摘而录之,有司与春秋暇日为之讲说。”

总体而言,朝廷对普通民人的普法内容较为简单,基本上都是低层次的。但是对于读书人而言,要求就要高很多了。

清统治者为了加强对知识分子的思想钳制,要求府州县学生员除四书五经外,还必须要背诵圣谕广训以及附录律条。为了使教化收到更好、更广泛的效果,州县官还鼓励提倡地方绅士慷慨捐输,为本乡贫苦无力读书的子弟兴办“义学”。

统治者认为礼教、法制教育离不开起码的文化水平,正所谓“民不知诗书,士不畏王法,包粮健讼,结党成群,武断乡曲,皆平日漫无防检以束身心,是以放佚至此,急宜兴举义学。”

朝廷之所以进行普法教育,其本质并不是想让老百姓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是要求百姓在专制权力的法制淫威下成为驯服的被统治者。这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共性,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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