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065是什么股(430065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3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54号),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问:1.请详细说明被担保方中海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成立日期、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等);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中海阳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和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中海阳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担保;你公司对中海阳截至目前的担保余额及占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答复:

1.中海阳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阳”)

(2)成立日期:2005年7月12日

(3)注册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7号

(4)法定代表人:薛晨光

(5)注册资本:22,3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生产太阳能电池板、LED光源;施工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能源管理(需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销售太阳能电池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元器件、电光源、自行开发的产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77683170P

(8)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中海阳,证券代码:430065。截至2018年6月30日,总股本223,000,000股。

(9)股权结构:

根据中海阳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海阳普通股前五名或持股10%及以上股东情况:

单位:股

根据中海阳2018年3月20日《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2018-009),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薛黎明。

(10)财务指标:

根据中海阳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近期财务指标如下:

2016年度:中海阳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为96,004.28万元、净资产70,174.25万元、营业收入46,207.23万元、利润总额-20,336.71万元、净利润-19,533.02万元;

2017年度:中海阳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为112,438.63万元、净资产66,604.03万元、营业收入67,140.68万元、利润总额-12,576.81万元、净利润-12,370.23万元;

2018年半年度: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为110,060.52万元、净资产57,965.73万元、营业收入11,008.65万元、利润总额-8,656.16万元、净利润-8,811.07万元。

(11)信用等级:无。

(12)失信情况:

2018年12月12日,中海阳发布《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董事长被限制消费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8-053)称:中海阳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中海阳与公司的关联管理

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中海阳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担保。

3.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截至目前,公司对中海阳的担保余额为68,999,842.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4%。公司2019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10)中,该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57%,与本次数据不同,是因为披露该临时公告时,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因此使用了2017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计算比例。

问:2.请详细说明上述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期限、担保范围、主要条款等,并说明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的原因,以及针对该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具体解决措施和期限。

答复:

1.担保事项内容

2016年,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科技公司”)针对其下属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下称“酒泉公司”)中节能玉门昌马三期25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EPC总承包商进行招标,最终确定中海阳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联合体)为中标人;并对标的项目组件供应商进行招标,最终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公司”)为中标人。

因EPC总承包中标金额包含组件设备金额,2016年6月,酒泉公司与比亚迪公司、中海阳签订了《中节能玉门昌马三期25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酒泉公司为中海阳从比亚迪公司采购组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98,749,802.50元,目前,中海阳尚欠比亚迪公司货款68,999,842.00元。上述标的项目总包工程结算金额为19,478.76万元。目前,酒泉公司已付中海阳总包款18,540.09万元,达总包工程结算金额的95%,该金额包含中海阳应付至比亚迪公司的组件款,按比例中海阳应付给比亚迪公司组件款约93,812,312.37元(《购销合同》金额的95%)。

《购销合同》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购销合同》担保范围:“酒泉公司对中海阳在《购销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货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卖方为追索前述款项所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主要条款:《购销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2.支付

2.1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2.2支付方式:所有支付为银行转账或支票。

2.2.设备款的支付

(1)买方在收到符合附件要求的合同履约保函(合同金额的10%,保函有效期到2016年8月31日),并按买方要求办妥相关手续后15天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

(2)组件出货后,以5MW为批次单位,到货后15天内买方支付该批次40%合同金额为到货款;

(3)组件全部到货,并网验收合格后15天内(组件全部到货,90天内未完成并网验收视为达到付款节点),买方支付合同额35%验收款;

(4)剩余5%作为项目质保金,质保金压一年,一年期满后15日内由买方支付。该一年的起始日期为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并抽检合格之日。”

“11.索赔

11.1卖方履约延误和延期赔偿

11.1.1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1.1.2在履约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酌情推迟交货时间。

11.1.3除去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所确定交货期交货或经双方同意的变更后的交货期内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八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17.担保条款

为保障本合同项目的稳定执行,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买方担保方”)作为项目业主,同意对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货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卖方为追索前述款项所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买方未按期、足额向卖方支付上述款项的,卖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买方担保方支付买方未付之款项。买方担保方可在对买方的EPC总货款中直接扣减对应金额向卖方进行支付。

买方担保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内部必要的决议程序,其有权以担保方身份签署本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担保方应向卖方提供就前述担保事项进行表决的内部决议文件,以供卖方留存。如因担保方过错导致保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的原因

酒泉公司签署该份《购销合同》,未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经其股东太阳能科技公司做出决议,太阳能科技公司及公司在酒泉公司签署该份《购销合同》时并未知晓。公司近期对系统内担保和纠纷事项进行梳理,发现在酒泉公司涉及纠纷事项中含该对外担保风险问题,导致公司无法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

从信息披露角度,公司发现相关情况后,出于审慎性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10),向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

同时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紧密研究该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内部审批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属于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检索民事裁定书[(2016)赣民申436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191民初2630号]等司法案例,综合分析认为酒泉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无效。结合分析结果,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对酒泉公司本次风险事件进行了披露,在《2018年年度报告》“二十、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中披露了酒泉公司就《购销合同》与比亚迪公司和中海阳的纠纷案件,向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

3.针对该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具体解决措施和期限

酒泉公司签署的上述《购销合同》,违反了酒泉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了《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时召开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具体解决方案:

第一,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组,纪委书记为工作组组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项目管理部联合对该事项进行深入核查。

第二,公司高层联系了中海阳、比亚迪公司认真商讨,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力争协商解决争端、化解本次风险事件。

第三,因2018年11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比亚迪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比亚迪公司请求中海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68,999,842.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酒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因中海阳被宣布进入破产程序(2019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止了仲裁程序。公司已联系诉讼律师积极应对仲裁,维护公司权益,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积极协商解除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处置资产等有效措施解决本次风险事项。

公司将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进度及中海阳破产程序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具体时间要视仲裁进程及中海阳破产程序进度,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3.请全面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如是,请参照本函第1、2问的要求披露被担保方及担保合同的相关信息,并说明是否为关联担保。

答复:

公司发现酒泉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风险事件后,立即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自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其它违规对外担保风险事项。

问:4.结合违规担保事项,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上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有),并在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此事项予以重点说明。同时,核查并说明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员及具体责任情况。

答复:

1.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建立了全面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贯穿制度制订/修订、经营决策和监督等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事项。公司各事项均要求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履行相应的手续和决策。公司子公司按其决策权限及章程的规定,应上报公司进行决策的事项,要以文件形式上报,经公司本部对应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再履行公司内部签报审批流程,并按照相关事项涉及的具体制度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要求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公司各部门自身的业务事项,也必须履行签报审批流程,并按照上述规章制度要求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公司高度重视全面内控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对各业务活动流程进行梳理、关键控制点把控及控制矩阵覆盖,达到有效促进公司战略经营、项目管理、资产安全、规范决策与执行等方面的内控要求,各事项在风险点的控制上都有相关制度和各职能部门进行约束、管理和监督,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大事项、重要岗位、重要人员以及和财务相关的重要业务的控制,内部风险控制有效。

针对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依法制定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事项等,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

公司现已全面建立了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实际的、持续满足上市公司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体系,满足公司战略经营、项目管理、资产安全等方面的内控要求。但酒泉公司违规担保风险事项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监督需要更加有效,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需要加强。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控细则,加强监督落实,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2.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酒泉公司与中海阳、比亚迪公司的仲裁程序目前处于中止状态。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此担保条款无效。酒泉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风险事件目前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

3.重点说明

2019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对酒泉公司违规向中海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在近期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及法律纠纷梳理工作中,酒泉公司报告了与比亚迪公司的纠纷事项。经查,2016年6月,酒泉公司与比亚迪公司、中海阳公司签订的《中节能玉门昌马三期25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购销合同》中,酒泉公司为中海阳公司从比亚迪公司采购组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酒泉公司章程第九条约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对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酒泉公司股东为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太阳能科技”),太阳能科技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太阳能科技及公司做出决议而签订,太阳能科技及公司在该《购销合同》签署时并未知晓。

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此担保条款无效。公司三级子公司发生此项事件,公司立即对本部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进行了自查,除此合同外再无此类合同,不存在其他违规事项。

鉴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及公司开展的自查工作结果,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存在重要缺陷。”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五、强调事项”中披露:“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太阳能公司三级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太阳能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份)对外违规担保未能有效执行太阳能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4.违规担保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员及具体责任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情况,本次公司下属子公司酒泉公司签署含担保条款的《购销合同》为违规担保行为,系因公司子公司酒泉公司未按照其章程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将该对外担保合同签署事项上报公司审批,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指使相关人员签署担保合同的情况,公司在自行发现后已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结合司法案例及律师意见,公司认为酒泉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未履行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行为无效。公司正进一步调查违规事件经过,并将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具体责任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