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是富还是祸? 文:何君尧、丁煌
2022-02-11 11:18
「众筹」是通过互联网直接在大众媒体向个人收取一小笔钱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用于某个特定目标或顶目。这种聚少成多、滴水成河的筹款形式重塑了全球以中介平台进行的筹款活动。
简而言之,「众筹」可分为两大类,即:「财务收益众筹」与「非财务收益众筹」。前者的例子有「股本权」和「债务」组合,具有相当大的财务风险;后者的典型例子则是基于捐赠形的众筹。2020年底,特区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卷入众筹丑闻,警方果断冻结许某多个银行帐户。警方的行动值得大家赞许,此类高效执法应得到重视与贯彻执行来有效管理与反政府活动相关的非法众筹活动。至于「财务收益众筹」,笔者建议在特区进行立法,以促进特区商务众筹的健康发展。
在过去10年间,全球科技变革带来了小型捐赠众筹活动的茁壮成长期。许多有潜力的专案和事项得到「及时雨式」的财务资助。与法定及资助慈善机构不同,特区的私人及非政府慈善组织享有很大尺度的自主营运权,它们被获准在自我管理的架构内,自主定立营运规章制度。不过,特区税务局有法定权力不定时要求相关自主慈善机构提供帐目、年报或其他档案,以检视其是否符合免税状况。其次,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慈善机构是以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相关法律在此类公司成立时,施加了若干合规要求。例如,所以有限公司必须提交周年申报表。
事与愿违,不时有不法分子利用自主小型捐赠众筹作为违法行为的「幌子」,滥用特区司法制度对自主非牟利团体的信任。需要在此强调一点,特区小型捐赠众筹活动不受任何金融法律条文监管,其原因在于捐赠者在捐赠时,没有预期获得任何经济回报。说回「财务收益众筹」,基于相关的潜在金融风险,特区金融监管部门对此类活动与监管法律表示了高度关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发出通知,提醒市民“股本权”式众筹活动有潜在风险,包括业务违约、流动资金不足、缺乏股东权益保障、虚假陈述和平台故障等。证监会同样有权监管「债务」式众筹活动,防止业务违约与非法众筹吸引投资。
小型捐赠众筹活动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也不受到针对法定慈善机构常规控制的限制,有些诈骗犯乘机滥用这种众筹途径在牺牲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当获利。这种不受约束的捐赠众筹对有潜力的商业投资专案和事项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影响。许某在2020年底的非法众筹事件不但在香港备受争议,而且更掀起一场争议风波。身为「民主党」具影响力的领导者,许某未能洁身自爱,运用在互联网中筹得的360万港元巨款,对一名在2019年港岛西湾河区果断开枪控制暴动场面的警员与一名被错误指控在同年故意驾驶车辆冲向抗争者的计程车司机提出私人检控。大家都清楚明白,此两项私人检控均被法庭驳回并认定为毫无价值的诉讼。要知道,特区「律政司」司长有全权在任何私人检控的任何程序中主动介入诉讼,取替私人检控代表。 这可是家喻户晓的法律普通原则!
在以上许某主导的两个案件中,法庭一致接纳「律政司」主控官的陈词,即:案件全无定罪证据基础。这两起闹剧本质上就是滥用法律程序案例。许某声称,众筹募集得来的几百万巨资均存于事务律所银行帐户,并在审计报告中全面披露。许某企图以此将资金与他个人或家庭成员银行帐户分隔开来。大家注意,在许某的两项私人检控中,难以推卸的罪责在于他利用私人检控作为“幌子”,暗渡陈仓,实为在特区掀起反政府颠覆运动。此外,许某的私人检控产生不合比例的高额费用,这一点应该会使评论员们眉头皱起。大家也知道,特区警方以涉嫌挪用捐款为由冻结了许某及其家人的五个银行帐户。当时,许某早己自我主动流亡海外,出走前还不忘携带全数家眷。根据「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先生的正式回应,许某可能已将部分捐款从专款专用帐户转移到自个儿的腰包里,供个人享用。笔者对特区警队能够密切留意这些与反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可疑捐款,深表敬意,他(她)们值得大众表扬。
追随许某的人士不停步。「民主党」成员,前观塘区议会翠屏选区议员洪骏轩上诉原讼法庭褫夺他在2019年区议会选举取得的观塘区议会席位。他也同样来了场众筹活动,筹钱支付不断增加的法律费用。许某是其前党友,许某的众筹丑闻可能会对涉及政治议程的捐赠可信度产生不利影响。
大家都对特区现时规范「股本权」式众筹活动的严格法律和规则心存忧虑。 「股本权」式众筹己经因相关严厉法律和规则复杂性逐渐被边缘化。举例说明,小型上市公司在“股本权”式众筹集资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债券,发布招股说明书后所得的资金低于集资成本,这样「妹仔大过主人婆」的众筹结果使上市公司资方怨声载道。抱怨声音不绝于耳。大家注意,由于上市公司必须在集资前为市场提供招股说明书,说明书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申请豁免提拱招股说明书的程序也非常困难。
鉴于众筹的好处,「香港金融发展局」于2016年3月18日发表了一份关于改革香港“股本权”式众筹规例的报告。该报告建议为上市公司提供招股说明书要求的有条件豁免。但该报告没有对「对等式网络」 (P2P) 借贷提出任何建议。此外,为促进“股本权”式众筹,纽西兰的《金融市场行为法案》对招股说明书要求提供了豁免。
总而言之,特区应思考定立新法来促进「股本权」式众筹,并将其转变为孵化特区初创企业,具成本效益的筹款选择。去年,初创企业的数量达到3,755个,创历史新高。小型初创企业通常很难从天使投资者 (Angel Investors) 或风险投资公司 (Venture Capital Firms) 获得融资。使用「股本权」式众筹的一个显著好处在于它可以协助初创企业开拓本行业市场。为初创企业的众筹活动提供资金的散户投资者通常希望成为初创企业目标产品的早期使用者。相得益彰,各取所需。
文:何君尧
现任香港立法会议员
国际公益法律服务协会创办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学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凝聚民心》联合发起人
国际公益法律服务协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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