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投资公司交什么税(2015投资公司交什么税款)


对外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资本运营手段,由于情况复杂,企业很难全面把握其涉税处理,我依据实际咨询工作经验和相关财税政策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一、货币资产投资

1、投资方不涉税,以实际出资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2、接受投资方不涉税,以实际收到投资额计入实收资本(特殊情况可能计入资本公积)。

二、机器设备、存货投资

1、投资方


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

1、正常抵扣过进项的机器存货按照13%缴纳增值税;

2、按政策未抵扣进项的机器存货按照3%或3%减按2%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14]57号

企业所得税

1、正常按照评估值和计税成本之间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申请按照5年缴纳;

3、投资全资子公司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免征。

1、财税[2009]59号

2、财税〔2014〕116号

3、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会计处理

1、以机器存货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2、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的应以资产原值作为计税成本。

——

2、接受投资方


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抵扣进项;

2、投资方3%减按2%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专票,接受投资方无法抵抗进项。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14]57号

企业所得税

1、正常按照投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计提折旧;

2、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的接受投资方应按照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3、2018年开始单位价值500万元以内的设备器具一次扣除。

1、财税[2009]59号

2、财税〔2014〕116号

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3、财税(2018)54号

会计处理

1、正常情况以机器存货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原值;

2、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免征所得税的应以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

三、股权投资

1、投资方


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1、正常按照股权评估值和计税成本之间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申请按照5年缴纳;

3、投资全资子公司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免征。

1、财税[2009]59号

2、财税〔2014〕116号

3、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会计处理

1、以股权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2、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投资股权原值作为计税成本。

——

2、接受投资方


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

不能抵扣进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

1、正常按照投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计提折旧;

2、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的接受投资方应按照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1、财税[2009]59号

2、财税〔2014〕116号

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会计处理

1、正常情况以股权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原值;

2、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免征所得税的应以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

四、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

1、投资方


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

1、营改增后取得的土地房产按照9%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房产按照5%且差额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企业以老项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投资按照5%缴纳增值税;单纯老土地投资按照5%且差额征收增值税;

以新项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投资按照9%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将土地价款从投资收入中减除差额征税。

1、财税(2016)36号

2、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47号

3、财税(2016)36号

土地增值税

1、非房地产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一方为房地产公司对外投资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

企业所得税

1、正常按照评估值和计税成本之间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申请按照5年缴纳;

3、投资全资子公司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免征。

1、财税[2009]59号

2、财税〔2014〕116号

3、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会计处理

1、正常情况以土地房产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原值;

2、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免征所得税的应以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

2、接受投资方


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

1、企业取得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一次抵扣进项;

2、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和在建工程发票(继续开发商品房)可直接一次抵扣。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企业所得税

1、正常按照投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计提折旧;

2、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的接受投资方应按照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1、财税[2009]59号

2、财税〔2014〕116号

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契税

1、正常缴纳契税;

2、全资子公司可免征契税。

财税[2018]17号

会计处理

1、正常情况以股权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原值;

2、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免征所得税的应以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

五、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1、投资方


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

1、正常情况按照6%缴纳增值税;

2、符合技术转让优惠政策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1、正常按照股权评估值和计税成本之间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申请按照5年缴纳;

3、投资全资子公司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免征;

4、技术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年度500万以内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1、财税[2009]59号

2、财税〔2014〕116号

3、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4、国税函[2009]212号

财税[2010]111号

财税〔2015〕116号

会计处理

1、以股权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2、享受税收优惠未缴纳所得税的的应按照投资技术原值作为计税成本。

——

2、接受投资方


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2、投资方免税的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

1、正常按照投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计提折旧;

2、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的接受投资方应按照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1、财税[2009]59号

2、财税〔2014〕116号

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会计处理

1、正常情况以技术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原值;

2、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免征所得税的应以原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