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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严查严治!

前几天,漳州新闻网发布了

《芗城、南靖、平和、龙海…漳州8地发布通告!》
(点击上图阅读原文)

目前,漳州正在大力整治电动车

这几天,龙文、长泰、龙海、

东山、漳浦、华安、诏安等地

又发布了新的整治通告

大家务必仔细阅读

不要违反这些交通规则

↓↓↓
1

龙文区

关于龙文区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电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逐年上升。为进一步深化推进龙文区道安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动车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服务龙文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精神,龙文区平安办、龙文公安分局将联合在龙文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年底

二、整治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3C标准)认证的电动车;非法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二)驾驶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电动车不按道行驶、逆行行驶、闯红灯、超员、超载、非法加装遮阳(雨)装置,驾乘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违法行为。

(三)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乱停乱放等。

三、法律责任

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如出现寻衅滋事、散布谣言、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请广大市民和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自觉遵守涉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抵制驾乘无牌、非法加装改装、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的电动车,驾乘电动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按道顺向行驶、按位有序停放、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文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

2022年5月18日

2

龙海区

龙海区关于电动车、摩托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与文明程度,为广大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精神,龙海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开展电动车(含二、三、四轮电动车及老年人代步车,下同)、摩托车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即日起至年底。

二、整治区域:龙海区辖区内道路

三、整治范围:

1、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3C标准)认证的电动车;非法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2、驾驶无牌电动车、摩托车上路行驶,电动车、摩托车不按道行驶、逆行行驶、闯红灯、超员、超载、非法加装遮阳(雨)装置,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违法行为。

3、电动车、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如出现寻衅滋事、发布散布谣言、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广大群众和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自觉遵守涉电动车、摩托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管理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抵制驾乘无牌、非法加装改装、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的电动车、摩托车,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按道顺向行驶、按位有序停放、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动车常见违法处罚标准


龙海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

2022年5月17日

3

长泰区

4

漳浦县

5

诏安县

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保障全县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争创省级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精神,县平安办、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3C标准)认证的电动车(包括两轮、三轮、四轮,下同);非法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二)驾驶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电动车不按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超员、超载、非法加装遮阳(雨)装置,驾乘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违法行为。

(三)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乱停乱放等。

二、整治时间:即日起至年底。

三、法律责任: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如出现寻衅滋事、散布谣言、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广大群众和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自觉遵守涉电动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抵制驾乘无牌、非法加装改装、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的电动车,驾乘电动车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按道顺向行驶、按位有序停放、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驾驶两轮电动车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诏安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诏安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9日

6

东山县

关于全面整治电动车、摩托车

加装遮阳雨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遏制电动车、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态势,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即日起,东山县公安局将在全县范围内对电动车、摩托车加装遮阳雨棚违法行为开展全面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车、摩托车加装遮阳雨棚属于违法行为,一律禁止。

二、已加装遮阳雨棚的电动车、摩托车车主或驾驶人请自行主动拆除,恢复原状。对拒不拆除遮阳雨棚的电动车、摩托车,一旦查获将强制拆除并给予严厉处罚。

三、请经营或安装遮阳雨棚的商家、厂家或维修店,自行停止一切销售和安装。否则,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请广大电动车、摩托车车主、驾驶人、商家以及相关的维修店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共创文明、有序、安全的交通秩序环境。


东山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9日

7

华安县

关于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升电动车管理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精神,县平安办、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整治电动车(含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下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车;驾驶无牌电动车、逆行、未戴安全头盔、不按车道行驶、闯红灯、非法加装遮雨篷(伞)、超标、超员超载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时间:即日起至年底。

三、法律责任: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如出现寻衅滋事、散布谣言、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广大市民和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自觉遵守涉电动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抵制驾驶、乘坐无牌、非法改装、未戴安全头盔、超标、超员超载电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动车常见违法处罚标准


中共华安县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华安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9日


附 件


关于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两轮摩托车

(电动两轮摩托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1.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2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2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50元。

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第3款、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罚款20元。

3.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第2项,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7项之规定,罚款50元。

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之规定,罚款20元。

5.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之规定,罚款20元。

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罚款300元。

7.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5条第1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罚款200元,记9分。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例如:加装遮阳伞等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5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罚款200元。




漳州新闻网综合漳州各县区融媒体

本期编辑 林依妮

本期组长 戴岚岚

值班主任 黄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