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股人有什么权利(股权持有人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结合《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

1、已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参与制定公司章程;3、获得股票;4、记载于股东名册;5、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6、人民法院宣告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票失效后,申请公司补发股票;7、获得持股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获得股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8、处分(包括转让、出资、赠与或者互换等)、质押其所持的公司股份;9、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0获得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11、出席创立大会会议;12、对创立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13、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4、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15、获得关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的通知;16、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17、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8、按照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1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20、请求法院宣告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21、请求法院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22、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2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议记录;24、要求公司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25、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对相关董事、高管提起诉讼;26、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27、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在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通知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额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29、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额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后,在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0、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后,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的损害时,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2、公司清算时,按照股东持有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33、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