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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下午,上海松江法院第一法庭,被告人王某遗弃罪一案正在进行公开宣判,遗弃生身父亲的王某接受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亲情

“从褪色到隐形”

“我小时候跟父亲关系也算亲密的吧。”王某在远程庭审中回忆起父亲,显得平静、理智,你很难将他与那个每天准时遛狗,却遗弃生身父亲的罪犯联系起来。

本该亲密的父与子,

是如何走到今天的呢?

1976年出生的王某是家中独子,大专毕业后他加入了正火热的房地产行业,不久,父亲生了一场大病,经过漫长休养,性情大变,突然就“性格孤僻、固执,不爱与人来往”,父子间沟通骤减,此后父子关系变得不冷不热。

2009年家中老宅动迁分得两套安置房,恰逢不久王某与妻子闹离婚,他卖掉了其中一套安置房,部分卖房款用于支付离婚补偿款,剩余款项则用来投资生意,却因投资失败导致分文不剩,后来,失业成了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使他的人生观也随之淡漠。那段灰暗的日子里,他与母亲相互陪伴,母子二人一同租房居住在市区照顾外祖父母,而父亲则独居在松江的两室一厅,除逢年过节一家人碰个面,父子俩极少联系。2017年,王某母亲搬去与父亲同住,他才每周回去探望一次。2019年,王某母亲去世,王某曾提议搬去与父亲同住,但父亲反应很冷淡,没有答应。从此,父子俩之间本已褪色的亲情,因母亲离去再无“纽带”,彻底“隐形”。

犯罪

“最亲密的陌生人”

2021年6月,王某因租赁房屋到期,又因失业无钱另租,信用卡还有十几万欠款未还,故再次提出搬去与父亲同住。这次父亲虽没有爽快答应,却也没明确反对。当时已74岁的父亲垂垂老矣,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病,确实需要有人陪伴身边,料理生活起居。家人的照顾已不再是他的人生可选项,而是成为了必选项。

王某搬进来后,他们成了一个屋檐下最熟悉的陌生人。两人交流甚少,王某对父亲每日所吃药物名称和剂量一概不知,只知道父亲常年去地段医院配药、就医。虽然王某和父亲同住,但是年老体弱、病痛缠身的父亲依然要每日买菜做饭,王某则点外卖或外出就餐,几乎没有交流。两人作息时间也无法步调一致,与早睡早起的父亲不同,失业的王某每天固定中午出门遛狗,然后去网吧上网,一直到晚上23时左右才回家,两人甚至几天都难得打个照面。提起儿子,王某父亲也曾在生前对邻居抱怨,说儿子宁愿养狗,也不管自己。2021年7月的一天,王某父亲在小区里摔了一跤,之后身体便更加虚弱,腿脚不便,出行需拐杖辅助。

2021年9月17日左右,王某父亲已无法独立下床,倔强的老人前所未有的,要求王某搀扶自己如厕,搀着父亲,王某意识到他的身体状况已进一步恶化。但此时的王某冷漠入骨,明知父亲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生活难以自理,既未带父亲就医,亦未对父亲进行基本的生活照料,仅仅每天过去看一眼、问一句,甚至还如从前一般准时遛狗,还拿走父亲的一部手机在超市、网吧进行小额免密消费。王某父亲从最开始的能简单回应,到只能从喉咙里挤出“嗯”的声音,再到23日已完全没有回应,期间一直保持上身勉强横躺在床的状态,直至离开人世。

23号当天,王某发现父亲死亡,却未料理后事,反而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却任由父亲遗体腐烂,直至28日小区邻居因闻到异味而报警。

审判

“你以为的冷漠是犯罪”

当民警接报后向王某询问了解情况时,王某先是谎称自己在其父亲死亡前一段时间并不在家中,但经公安查阅监控发现王某说法矛盾,有重大作案嫌疑,遂立案侦查。

2022年2月24日上海松江检察院向上海松江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遗弃罪。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犯遗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遗弃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环境导致父子关系淡漠,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人民陪审员通过在线方式远程参与庭审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上海松江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点说法

1.被告人为什么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当为而不为。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

(1)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

被害人老王在案发时已达74周岁,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且身体消瘦、行动缓慢,走路需要拐杖辅助。而被告人王某系家中独子,与年老体弱的父亲共同居住,且无其他亲人,故王某在法律上应当对其父亲履行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生病后的照顾等,以维持其正常生活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而拒绝扶养,未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

王某作为一个健康的成年人,完全有能力履行最基本的扶养义务。但在发现其父亲在2021年9月17日左右开始生活难以自理,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无法独立下床的情况下,并未履行其对父亲的扶养义务,例如就医,照料进食、服药、陪护等。父亲病重,本案被告人王某依旧每天中午定期遛狗,之后出门到网吧上网至深夜,每天仅仅去看父亲一眼,简单询问一句,显然没有履行一个儿子应尽的扶养义务。

(3)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老王在生前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此时对扶养人王某的依赖程度非常高,一旦被遗弃,生命健康会面临重大危险,而王某作为唯一的扶养人,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情节恶劣”。

(4)主观上系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

王某明知其父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需常年服药,且年老体弱、腿脚不便出行需拐杖辅助。当父亲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无法独立下床,生活难以自理时,不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会使得其父亲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仍放任不管。

综上,被告人王某对于年老、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1条之规定,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遗弃罪是给被害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的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是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二者有区别,但也会存在竞合关系。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遗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而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客观上并未面临紧迫的会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危险。

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的目的是为了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处于他人无法救助的境地而致使其死亡,比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导致死亡,此时,则构成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并没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其父亲死亡的主观故意,只是逃避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结合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王某构成遗弃罪。

3.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以不作为实施的犯罪。

而虐待罪是作为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实施积极的虐待行为,而是没有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故不构成虐待罪。

庭后回眸

主审法官

胡晓晖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倡导的道德义务,赡养父母则是作为子女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表现,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孝亲敬老是重要途径。

本案中,王某的遗弃行为不仅丧失伦理道德,更是触碰法律红线。老龄化日趋严重的当代社会,不乏“躺平”的啃老一族,也有很多生活得不到照料、情感得不到慰藉的“空巢”老人,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构建,需要良性沟通和相互理解,需要爱的表达和长情的陪伴。当然,亲子关系中的“坎坷”绝不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老人法定义务的借口,逃避法律责任终将受到法律制裁。慈乌尚反哺,羔羊犹跪乳,请善待我们逐渐老去的父母,在物质给予他们保障,在精神上给予他们关心,共同营造爱老敬老的和谐社会。最后,我们期待所有孩子被爱着健康长大,所有父母被陪伴着幸福老去,老有所依,爱满夕阳。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