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息率什么意思(罚息率是什么意思)

#平安虚假诉讼#​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民终5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爱君,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强,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焕强,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玖龙,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焕强、梁爱君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焕强、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焕强、梁爱君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此不能接受。重庆金安小贷并没有线下贷款的许可资质,超出其工商信息显示的经营范围,且所签合同也是只是平安普惠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制式合同,单方制作的格式化霸王条款,条款出现了减损对方权力,增加上诉人的义务,减少对方的责任,还款中,上诉人发觉对方有虚增债务的行为,对方以“需提供担保,收取担保金”之名骗取上诉人偿还虚高的借款金额,我与重庆金安的贷款本身存在套路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合同应当无效,上诉人仅应返还本金,即便我与重庆金安的合同成立,有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但重庆金安与我的借贷本金也不应该是453000元,因重庆金安向我转入的借款本金时,从本金中预先扣除我13590元的利息,俗称砍头息,我收到的贷款金额实际到账439410元,根据法律规定,利息预先扣除的,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际还款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因我已经实际还清了本金与利息,自此,我停止了向对方继续还款。而平安惠普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向借款公司偿还了多余的借款和利息与我本人无关不应向我追偿。因在办理贷款事宜时,是平安普惠的工作人员与我共同办理的,平安普惠的工作人员应当之情,平安惠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风险。既然我与借款公司的本金已经发生变化,那我与平安惠普的担保额也应当发生变化,即平安惠普所收的担保费用1812元也高于实际应该支付的费用,平安普惠应该退还在担保期间多收我的1956.96元。因一审法院未能查明事实,我认为二审或重审时应追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答辩称,高焕强、梁爱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0758.79元(包括本金28566.13元、利息328.93元和罚息1863.7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担保费共计人民币3624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以代偿款30758.79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主张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滞纳金计算为3588.53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5.依法判令原告就二被告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南区抵押的处分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3日,梁爱君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Y20170612010705的《授信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人(甲方):梁爱君……出借人(乙方):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基本要素1.最高授信额度: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肆拾伍万叁仟元整(小写)¥453000元整;2.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3.争议解决: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订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基本条款1.2费用收取:授信协议项下的各项具体单笔业务中所确定的利率、费率,以及出借人应计收的各项费用,均由双方在具体单笔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中另行约定,并以双方签署的每一笔具体业务合同为准;2.4还款日:本协议项下所有单笔借款为固定还款日,即借款均在每月的固定日(含借款发放当月)还款,具体日期以平安普惠APP上显示的为准。每月还款如遇节假日不顺延,还款当月如无该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固定还款日的设定逻辑如下:当借款人申请单笔借款时,授信协议项下无未结清借款的,以授信协议项下首笔动用借款的放款日作为每月的固定还款日;当借款人申请单笔借款时,授信协议项下有未结清借款的,以目前未结清借款中借款动用时间在先的单笔借款还款日对应日作为每月的固定还款日。利息、本金、担保费均应在该还款日进行支付;2.7扣划授权: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将还款及费用自借款人在平安普惠APP上绑定的还款账户(包括借款人的银行卡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或/与该第三方支付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户)中自动扣划,借款人需于还款日前足额存入;4.1(4)出借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后,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5.违约责任5.1本合同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费用;5.3借款逾期及罚息5.3.1借款逾期:……借款逾期期间为自逾期发生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或代偿日止;5.3.2罚息率:参见借款合同;5.4借款人任一期本金或利息逾期满80天,保证人就全部的本金余额及其他借款人的欠付款项向出借人履行担保责任;5.7由于借款人违约而导致出借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产生的催收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该协议由梁爱君签字确认并由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何实签名章。同日,梁爱君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Y20170612010705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人:梁爱君……出借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行授信额度: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叁仟元整;¥(小写)453000元整;……现行剩余可动用额度为¥453000元;1.借款概要1.1借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叁仟元整;¥(小写)453000元整;1.2还款日:见《授信协议》相关规定;2.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2.1模式介绍:……模式四:36期等额本息借款期限36个月本息偿还方式每月等额本息还款;2.2模式选定:本次借款还款方式为:36期等额本息;3.借款利息3.1年利率:……本次借款年利率=9.20%;3.2利息收取规则:从借款实际发放日起(含本日)按月计息,每月利息金额=当月剩余本金余额*月利率,还款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息,每日利息金额=当日剩余本金余额*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3.3逾期及罚息:借款人逾期而未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出借人就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0.1%每日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其他见《授信协议》;4.借款手续费:……4.4手续费:此次动用实际收取的手续费人民币13590元整;6.还款方式及顺序:……6.1.2多期还款:当借款人存在多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须优先偿还其所欠的手续费(若有)、多期担保费(总和),支付完毕后,其余剩余还款资金应根据应付款项拖欠的时间,从拖欠时间最长的那一期应付款开始支付,依期偿还……。上述《借款合同》有梁爱君签字确认并由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7年6月13日,梁爱君作为委托人(甲方)与作为受托人(乙方)的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基本要素1.乙方担保对象甲方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人)签署了编号为DY20170612010705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务构成本合同所称主债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该《授信协议》项下于2017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期间(主债务)期间发生的借款在最高本金金额人民币453000元整范围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愿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及履行相关义务。当且仅当甲方持续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乙方同意在最高本金金额范围内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范围等相关内容以乙方与出借人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合同基本条款1.乙方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担保……1.2反担保措施:针对乙方上述担保,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及落实相关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人应当另行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或第三方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反担保所必需的登记备案。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并完成反担保所必需的登记备案手续(即乙方获得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权利证书)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先决条件。但乙方与出借人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并不代表反担保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已完成;2.担保费用:2.1计费方式:从主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实际发放日起(含本日)至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按月计费。每月担保费金额=实际借款放款本金金额*担保费率(还款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息,日担保费率=月担保费率/30);2.2缴费日期:同主合同还款日;2.5付款扣划: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有权委托出借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每月从甲方的主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担保费、代偿款(若有)、代偿违约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一次性扣划不足的,可以多次扣划。双方同意担保费的支付优先于主合同约定的利息与本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委托出借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从甲方支付给出借人的款项中优先扣收担保费;2.6违约金:甲方逾期且发生乙方代偿的,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0.1%/日收取代偿违约金,直至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4.6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以下款项(简称“追偿款项”)。甲方应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即乙方将追偿款项支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之日)后向乙方支付全部追偿款项:(1)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2)乙方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5.甲方的义务5.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追偿款项(定义见下文)、代偿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反担保措施。因签订、履行与提供担保有关的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合同)所发生的交通、评估、公证和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6.违约责任6.1甲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主债务,出借人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乙方除依法向甲方追偿代偿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乙方向出借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追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与财产保全相关的费用、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该合同由梁爱君签字确认,并有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2017年6月13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甲方)与作为出借人的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1.被担保的主债权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借款人与乙方签订《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具体单笔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人民币453000元整。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3.保证方式和期间3.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3.2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晚还款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之后两年;3.3保证范围:甲方提供保证范围包括:3.3.1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3.3.2借款人与甲方在《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中约定借款人应当支付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3.3.3甲方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与财产保全相关的费用、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上3.3.1、3.3.2、3.3.3三部分保证范围构成甲方担保的债务(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4.甲方承诺:……4.2到期自动代偿:自借款人在主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未按约定向乙方进行清偿或出现乙方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条件后提前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第八十一日内,甲方无条件地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乙方另行通知。但甲方也可在不到第八十一日时提前代偿。甲方代偿款需转至如下账户:户名: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号:11×××03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4.6代偿: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向出借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无论出借人是否另行申请或提出要求:(1)债务人的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时……。该合同有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2017年6月13日,梁爱君、高焕强作为抵押人(甲方)与作为抵押权人的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乙方)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如下:第一条甲方反担保抵押担保的对象1.1借款人(债务人):梁爱君;1.2出借人(债权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3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了编号为DY20170612010705《授信协议》(“主合同”);主合同借款债权确定期间为2017年6月13日到2022年6月12日;1.4担保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53000元整;1.5借款人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DY20170612010705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出借人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DY2017061201070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借款人委托乙方为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针对乙方为借款人的主合同债务提供的保证,甲方自愿以第三条约定抵押物提供反担保抵押;……第三条抵押物:甲方同意以其所有及有权处分的房地产(“抵押物”)设定抵押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甲方以乙方为受益人,在抵押物及相关权利上设立抵押权。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如下“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情况:产权证号:唐山房权证路南(友)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编号:冀唐国用(2008)第3069号土地使用面积:20.82㎡详细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62㎡抵押物价值:人民币604138元整”;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包括:A.乙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接受借款人委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出借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项下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催收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以及借款合同项下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B.借款人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代偿滞纳金以及乙方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C.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第五条抵押权的设立及解除5.1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一日内完成所有必要的抵押权登记及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持续性担保本合同创设的抵押是一项持续性担保,并且担保的范围及于被担保债权,不会因对被担保债权进行任何全部或部分的中期支付或解除而受影响;第十二条抵押权的实现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清偿顺序,并继续向甲方追偿剩余款项:(1)乙方已履行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2)借款人未履行其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债务……12.4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物为前提条件;……。该合同及合同中的抵押物清单有梁爱君、高焕强签字确认和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2017年6月13日,高焕强出具《共有及共同债务声明》一份,载明本人(姓名:高焕强,现就借款人梁爱君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的《授信协议》(合同编号:DY20170612010705)以及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签署的《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20170612010705)作出如下第1、2项声明:1.本人系借款人配偶,本人承认借款人梁爱君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期间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申请的合同编号DY20170612010705《授信协议》项下各项授信及所有单笔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本人同意共同偿还,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本人个人财产予以清偿。2.本人系上述《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该合同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借款人梁爱君以房地产权利证编号为唐山房权证路南(友)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冀唐国用(2008)第3069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梁爱君对于上述《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行使,本人均予以认可和同意,无需事前或另行征求本人的任何意见。高焕强在声明人处签字并捺印确认。2017年6月14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高焕强、梁爱君为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的房屋做了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唐(2017)路南区不动产证明第077130号。2017年6月20日,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00×××41的银行账号向梁爱君转账439410元。该借款本金到账后,高焕强用于生意经营,至2020年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8566.13元借款本金及328.93元利息未偿还。2020年8月27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转账30758.79元。高焕强、梁爱君当庭承认欠本金28566.13元及利息328.93元,并称其按月缴纳担保费1812元,尚欠两个月担保费未付。另查明,高焕强与被告梁爱君确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梁爱君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梁爱君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梁爱君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66.13元及利息328.93元未偿还,梁爱君、高焕强对上述债务履行了担保责任,梁爱君应当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高焕强承诺将上述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诉请梁爱君、高焕强偿还代偿款30758.79元,梁爱君、高焕强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28566.13元和利息328.93元(共计28895.06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另外主张代偿的罚息1863.73元,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明细加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因梁爱君、高焕强未按照约定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梁爱君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中亦约定了违约责任,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主张滞纳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支持该滞纳金以28895.0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梁爱君、高焕强共同为二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有权按照顺位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逾期担保费3624元和律师费7000元,高焕强、梁爱君提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对本案所涉合同的格式条款均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经查,因高焕强、梁爱君于借款后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担保费,现高焕强、梁爱君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提出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充分尽到了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解释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对律师费不予支持。高焕强、梁爱君辩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系套路贷,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高焕强、梁爱君要求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返还砍头息(动用手续费)13590元,应向出借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高焕强、梁爱君当庭提出的诉讼主张,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梁爱君、高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8895.0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8895.0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爱君、高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624元;三、若被告梁爱君、高焕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将被告梁爱君、高焕强抵押的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的房产【唐山房权证路南(友)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顺位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1元,由被告梁爱君、高焕强共同负担33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有效的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梁爱君、高焕强主张被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及存在套路贷的问题,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如有依据应向相关部门举报;上诉人主张返还砍头息(动用手续费)1359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已明示其向出借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其已还清本金和利息,偿还多余的借款和利息是被上诉人故意行为,但就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高焕强、梁爱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元,由上诉人高焕强、梁爱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阳利

审 判 员 吴利民

审 判 员 吴 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