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按揭车保险交多少钱(2015年的车保险多少钱)

贷款买车过程中,你遇到车商要求强制指定地方购买保险,甚至还写入购车合同中,一旦违约,并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吗?市民李明(化名)在渝中一汽车销售公司贷款买车时,就遭遇了这样的“霸王条款”。期间,因李明没有按合同履约,车商将其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渝北区法院以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为由,判决驳回车商的诉求。

贷款买车:签下霸王条款合同

李明今年39岁,家住渝北区,2014年考了驾照后,就一直梦想着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私家车,无奈囊中羞涩,全款买车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

好在现在买车的方式比较多,什么分期付款、零首付、以租代购,市场上根据不同的消费人群,出台了花样繁多的购车模式。2014年,经过一番打探和比较,李明看中渝中区一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一辆车,车价为12.5万元,只需首付三成,其余可通过贷款解决,车商可以帮他办理按揭贷款、购买保险及担保等相关事宜,省心又省力。

一切商定后,2014年9月10日,李明付清了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另外贷款8.7万元,贷款年限为3年。在车商的担保下,李明与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与车商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和《客户缴费表》。双方约定,李明需按照车商规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以及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明称,车商规定的还款时间,比银行规定的时间要提前好几天,而且如果不按时还,违约金以每日50元的标准计算。此外,未在指定的保险公司续保,还要按车价款4%支付违约金。

强制保险贵 自己购买被诉违约

刚开始,李明还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保险,后来他从跑保险的朋友那里得知,如果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费用要便宜许多。

后来,感觉吃亏的李明撇下车商,未在指定的保险公司续保,也未在车商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但还是按与银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贷款。

2017年底,车商以李明未履行合同为由,将其起诉到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400元。

庭审中,车商提供了李明银行还款流水显示,发生违约天数68天,按每天50元计算,共计违约金3400元。此外,车商还认为李明2015年和2016年两年间,未按期到指定的保险公司续保,造成违约,按车价款4%计算,需要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霸王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被告李明与银行约定了归还贷款的期限,但原告却要求被告按《担保服务合同》《客户缴费表》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贷款属于加重被告义务。同时,被告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担保服务合同》关于被告必须委托原告办理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其相应条款无效,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遇上“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说不

据承办本案的法官介绍,在实际生活中,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增加业务量,消费者为了能按揭贷款购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服务的同时也兼作为购车人的担保人,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车险是消费者的权利,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在销售商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违反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可以直接说不。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任何险种,如遇强制保险的行为,可以向工商机关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建议: 商家不得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服务中,商家如何才能即维护自己的利益,又不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从而做到两全其美呢?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支招称,捆绑销售,商家不得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倪世钧称,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权,意思是指费者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自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例中,汽车销售商利用其优势地位,指令消费者购买的保险,并且对消费者加以强制限制,实质上是有悖公平交易的基本商业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

在国际上,立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已逾半个世纪,经营者不得以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方式“捆绑销售”或“搭便车销售”现已成世界商事之通例,国内经营者如欲走出国门,应对此十分熟悉并严格遵守。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国内主要涉及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工商行政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反垄断调查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闻者足戒:

商家应坚持公平交易

经营之路才会走得长久

对于车商在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现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锋认为,这是汽车销售商业多年来存在的“潜规则”,是一种“霸王条款”,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却加大消费者的负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韦锋说,市场经济下,公司努力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很容易理解的。然而,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一旦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有效制止,很可能成为其他人模仿的对象,进而演化成行业“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不但让消费者吃亏,而且还损害整个行业的市场环境,扰乱市场经济和经营秩序,在没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下,商家也不会成为赢家,就像本案中,最后车商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得不偿失。

韦锋建议,市场主管部门应该主动采取措施,规范这种市场行为,采取行政手段惩治不法商家,净化市场环境。同时消费者遇到类似侵权行为,也要树立维权意识,向当地消委会投诉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车商,韦锋说,商家应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法经营,经营之路才会走得长久,如果靠强买强卖,靠“潜规则”、“霸王条款”谋取暴利,最终会尝到违法违规的后果,起诉到法院也得到不到支持。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徐勤 韩政 通讯员 黄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