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门、撬锁、翻墙、杆挑
甚至技术开锁
……
五花八门的盗窃手段常有听说
近日
汇川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廖某的盗窃手段
可以说是非常的简单粗暴
今年4月
廖某离家出走
从广西桂林一路流窜至遵义
在遵义流浪多日后
身上的钱也用得差不多了
5月21日凌晨
廖某经过一小卖部
发现小卖部的墙是铁皮
于是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廖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
将小卖部后墙割裂
挖空板子中的泡沫后钻进小卖部
盗走了小卖部内
现金1537元、各品牌香烟76条
2020年9月11日
汇川法院通过远程视频
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20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大连路某处,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航天七区门口被害人王某的板房小卖部后墙割裂,挖空板子中的泡沫后钻进该店铺盗窃现金1537元及各品牌香烟共计76条。后经认定,前述被盗香烟的价值共计37177.00元(按市场批发价格计算)。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前述被盗香烟追回,并在被告人廖某处扣押现金597元,目前被盗香烟及扣押现金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盗窃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认罪认罚,且被盗赃物已基本追回发还被害人,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廖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