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公证是什么(不可撤销公证是什么意思)

《人生大事》这部电影正在热映中,很多人观影之后笑中带泪,沉思之后,通过“死”对“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人生中除了生死,都是小事,当面对“大事”时,万万不可忽略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张老头因年事已高,老伴过世也早,家境小有,为避免百年之后子女们因遗产继承问题争个头破血流,张老头便把资产做了梳理,根据子女的不同情况进行分配。

因岁数大了手脚不灵便,张老头请来邻居杨某,根据其口述内容草拟了一份遗嘱。杨某到打印社将该份遗嘱打印出来并读给张老头听,张老头确认无误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

为了对张老头负责,杨某也在网上查询了一些关于遗嘱的规定,其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后,又邀请另一邻居孙某在见证人处签名。

拿着这份貌似合法合规的遗嘱,张老头再无后顾之忧,不久离开人世。不出张老头所料,其子女果然因为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可是,张老头的这份打印遗嘱在公堂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打印遗嘱无效。原因是张老头订立遗嘱时《民法典》尚未颁布,《继承法》中并无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因此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该遗嘱由杨某一人至打印社由打印社的工作人员制作而成,杨某本人并非代书人;见证人孙某也未见证代书过程,因此案涉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份遗嘱无效,应由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二审法院经审查虽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然而在法律适用上却给出了不同解释。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案涉打印遗嘱形成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按照上述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经审查,案涉遗嘱的落款日期为打印而非手写形成,两个见证人并未同时全程参与遗嘱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且两名见证人关于遗嘱宣读以及遗嘱人查看、签字的先后顺序陈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案涉遗嘱无效,一审法院虽适用法律不当,但认定案涉遗嘱无效正确。

一份打印遗嘱居然会触及如此复杂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请来大连中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刘丽媛,以张老头这份打印遗嘱为引子,来谈谈遗嘱相关的那些事。


遗嘱与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由于继承人、遗产的分配原则、遗产的分配方式等都取决于遗嘱人的个人意愿,故遗嘱继承又可以称为指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赠抚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


遗嘱与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虽然都属于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相关财产,但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中的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数人,对受益人的人数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只要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属于《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人员范围,就是遗嘱继承。遗赠中的受益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集体和国家。


遗嘱的形式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自然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形式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而有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见证人及代书人,且见证人、代书人需要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完整、如实地陈述遗嘱订立的过程。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全部见证人均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在电脑中书写遗嘱以及打印遗嘱两个步骤)。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即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可溯及适用。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使用该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期间不能关机、暂停。当录制设备出现故障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在使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特写镜头及订立遗嘱时全部环境场景的全景镜头都应有所体现。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就一般的理解,危急情况指的应该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如果遗嘱人在时间允许且客观条件充分的情况下,仍旧未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那么其之前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即为无效的遗嘱。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没有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在我国办理公证的机构只能是公证处。公证遗嘱需要由遗嘱人本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亲自到场办理,在申请后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后出具公证书。遗嘱公证中的录音录像只是为了增强遗嘱公证的证明力、保护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它并非遗嘱公证生效的必备要件,若当事人仅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公证无效或者撤销公证,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效力顺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上述规定第三款取消了此前《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确实有着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公证的正规和严肃性表明其证据效力会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表现形式,应将其优先效力限定在证据法的层面上,不能据此从实体上直接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效力层级上就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于遗嘱的效力还是要回归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

在需要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以及注明日期时,除需各自签字以外还需各自注明日期,其中注明日期必须年月日三要素齐全,并与签字一样同为手写。司法实践中很多遗嘱因以打印方式标明日期或在需要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时,仅注明了一个年与日而非分别标注年月日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处置的最后意思表示,无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道德层面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避免继承人对遗产争夺引发的纠纷和矛盾,而遵从先人遗嘱,也是生者对死者最后的尊重。

“都说人生的路漫漫,可是人生大事没有答案。”希望这篇说法小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先人大事之后,后人还是要以和为贵,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家和万事兴才是我们永远的追求。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