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圆通快递出什么事(圆通快递发生什么事)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与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再审裁定,裁定处驳回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即“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应赔偿蔡某洁的各项费用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蔡某洁与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5225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蔡某洁,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7年12月6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号院,俞某驾驶印有“圆通速递”标识的电动三轮车和蔡某洁发生交通事故,蔡某洁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认定俞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蔡某洁到航空总医院住院到12月19日共计13天,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液鼻漏,颅骨骨折,头皮血肿,住院费25606.75元。蔡某洁提交门诊医疗费票据若干张,自付部分金额共计2161.88元。2018年8月1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蔡某洁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蔡某洁支出鉴定费4064.43元。蔡某洁是非农业户口,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蔡某洁提交复印费收据,据此要求复印费。蔡某洁按照每天100元计算13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计算60天的营养费,每天160元计算60天的护理费,估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

圆通速递提交其和五福盛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圆通速递拥有圆通快递网络特许经营权,五福盛公司应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授权区域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区域,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到2017年12月31日。圆通速递提交后台系统信息截图,证明俞某是五福盛公司员工。另查,五福盛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北京市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地点、圆通速递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及后台系统信息截图,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俞某系五福盛公司快递员,且事发时其驾驶三轮车系执行五福盛公司工作任务。一审法院结合证据认定蔡某洁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五福盛公司作为俞某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俞某系圆通北京公司或圆通速递工作人员,圆通北京公司、圆通速递对事故及蔡某洁损害后果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一审法院对蔡某洁提交的票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蔡某洁医疗费27768.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9600元、残疾赔偿金95186元、鉴定费4046.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48901.06元;驳回蔡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蔡某洁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圆通速递在授权五福盛公司使用其商号、商标、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过程中,既获取了直观经济利益,如特许经营费,亦获取了隐形经济利益,如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化经营等。圆通速递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将具有快递资质的中小型公司纳入其快递网络,在获得多方面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因市场扩张带来的风险,即应对加盟方对外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虽然圆通速递与五福盛公司系具备经营快递资质的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圆通速递授权五福盛公司在加盟区域内使用“圆通速递”标识用于快递经营,使圆通速递与五福盛公司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对于第三人而言难以知晓两者的关系,故特许加盟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圆通速递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审法院以司法专邮方式将诉讼材料送达五福盛公司注册地,后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导致退件,而圆通速递始终不能提供五福盛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及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经询问,圆通速递称在交通事故发生不久后与五福盛公司解除加盟关系,并结算了费用。现俞某、五福盛公司均无法取得联系,其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均无法得知。而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授权方较加盟方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更大的经营规模,如果完全排除授权方的赔偿责任,可能导致授权方为扩大市场份额、规避风险,而降低选择加盟方的条件,将更多赔偿能力差甚至没有赔偿能力的小型公司纳入其特许经营网络,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在加盟期限内,圆通速递作为授权方对五福盛公司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加盟条件怠于行使监督和考察责任,具有管理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判定蔡某洁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01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蔡某洁医疗费等共计148901.06元”;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01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蔡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就该判决第一项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应赔偿蔡某洁的各项费用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此后,圆通速递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与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1345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法院经审查认为,即使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为真,圆通速递与五福盛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属实,圆通速递亦不能凭借内部约定产生对外免责之效果,首先,收益与风险平衡既符合经济原理,也符合基本法理;其次,内部约定难以产生外部对抗效力;再次,圆通速递在特许经营监管方面存在过错。

综上,蔡某洁请求法院判决圆通速递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具备合理性,二审法院基于特许经营中双方特定利益关系考量,结合案件实际,对蔡某洁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五福盛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8日,注册资本220万人民币,为王龙100%持股公司。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4日,注册资本8.21亿人民币,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圆通速递”,600233.SH)全资子公司。

圆通速递成立于1992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31.60亿元,于2000年6月8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07亿股,持股比例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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