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违反规定拥有什么的股份(不准违反规定拥有什么的股份或者证券)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和沈阳市纪委监委系列部署要求,以严监督推动强监管,以严执纪形成强约束,以严问责形成强震慑,狠抓廉政风险防控,努力建设政治清明、干部清正、行权清廉、作风清爽、氛围清朗的“五清机关”,现将沈阳市生态环境系统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十项禁令”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如有发现违反禁令情形的单位及个人请予以检举举报。

1.严禁滥用职权。不准违规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准监测、统计工作弄虚作假,杜绝篡改、伪造数据;不准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贿受贿,收受企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准索取和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3.严禁借机敛财。不准借操办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等方式,违规收受服务对象及市场主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等敛财行为。

4.严禁徇私枉法。现场执法检查必须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记录,不准不通过“沈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系统”管理外开展执法行动;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杜绝为监管对象说情、打招呼以及泄露工作秘密。

5.严禁懒政怠政。不准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故意刁难、设置障碍。

6.严禁胡乱摊派。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募捐,不准干扰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7.严禁取巧图便。不准以提供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索要、收受费用或者其他好处,不得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8.严禁利益输送。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指定或违规推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人员;不准向企业推销环保设备、产品等;不得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严禁经商办企。不准违反规定在企业参股、兼职、兼酬、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不准创办、经营、投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10.严禁突破底线。不准从事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检举举报方式:

信函举报: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关纪委收(邮政编码:110169)

电话举报:24864253

邮箱举报:sthjjysjd@163.com

(二三里编辑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