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74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安政任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政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安政任,男,1974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30号8栋2单元1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412092017。
涉案标的额67781.11元及利息和案件有关的费用。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法官 举报电话:0771-5389512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4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闭英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闭英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闭英连,女,1965年0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7号农机3栋2单元70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505134220。
涉案标的额37362.74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30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陈俞光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俞光,男,1988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一环南路190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81202003X。
涉案标的额225539.47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 17160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方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方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方扣,女,1985年0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大丰镇云蒙村下那学庄1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506254822。
涉案标的额:21462.52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671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冯美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美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美旺,男,1986年0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进结镇进结村新街09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609182732。
涉案标的额70203.0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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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6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郭芸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芸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芸谚,女,1987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大墩海居委会东一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71108786X。
涉案标的额11892.87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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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693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诚,男,1982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大桥镇明新村委会北门村41-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212042838。
涉案标的额195589.6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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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27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海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海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海玲,女,1972年08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四区10栋1单元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7208261042。
涉案标的额224863.61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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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25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家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家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家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流市一环西路009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112240059。
涉案标的额228955.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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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47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丽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丽丽,女,1985年04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东门镇郝佐村雷允屯8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504264047。
涉案标的额9693.1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23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秋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秋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秋丽,女,198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临胜上35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8508131525。
涉案标的额235134.27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45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跃,男,1987年04月0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05号2008级学生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704030813。
涉案标的额1739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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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68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李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书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书华,男,1986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龙潭镇南坡村油柑冲队0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602097713。
涉案标的额48901.26元及利息和案件有关的费用。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法官 举报电话:0771-5389512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24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李艳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艳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艳艳,女,1978年0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朔良镇白敏村六敏屯7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802273348。
涉案标的额223991.38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03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梁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华,男,1974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17号3栋4单元404,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402030014。
涉案标的额515380.11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 17161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梁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幸,女,1986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民主南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606297589。
涉案标的额:415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1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凌燕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凌燕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凌燕霞,女,1971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富德村十二组37-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108056324。
涉案标的额:18392.72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46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刘飞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飞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飞飞,男,1984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强盛佳苑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40523681X。
涉案标的额:42040.3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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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3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刘燕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燕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燕妮,女,1985年0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马头镇驮湾村驮湾屯1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50725046X。
涉案标的额:114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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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9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卢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崇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卢崇华,男,1983年0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运河路10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308177219。
涉案标的额:19937.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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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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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17684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卢兴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兴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卢兴福,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杨万乡铜厂村委会江界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8612311738。
涉案标的额100721.74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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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64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马翠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翠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翠贤,女,1984年0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马伦村定伦坡1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408203026。
涉案标的额15780.19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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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10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苏由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由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由业,男,1985年03月0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铜鼓岭60号29幢3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503016371。
涉案标的额392957.6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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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62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覃朝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覃朝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覃朝晖,男,1968年0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一巷30号1号楼2404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6802261036。
涉案标的额58047.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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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7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韦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韦春,女,1987年01月20日出生,苗族,住南宁市良庆区银象路50号5栋3单元404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8701200108。
涉案标的额:677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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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29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韦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韦维,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柳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910274434。
涉案标的额217701.4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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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5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韦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韦燕,女,1988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太阳镇太阳村屯工屯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05290065。
涉案标的额21252.2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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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49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吴超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超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超封,男,1982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一区1号楼1栋1单元108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208270051。
涉案标的额67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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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16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谢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谢彬,男,1985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中杨路西一巷200号集体户,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50421031X。
涉案标的额239560.5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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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0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谢华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华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谢华兵,男,1981年0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黄金洞乡一街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106195015。
涉案标的额:31291.44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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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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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17148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徐友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友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友勋,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永州镇圩村新州屯03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011203631。
涉案标的额:1169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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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66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朱世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世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世杰,男,1980年0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镇兴街188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008213619。
涉案标的额24958.56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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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22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周翔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翔,女,195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性感镇城区桂善街7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5706130022。
涉案标的额221711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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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71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周世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世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世镇,男,1986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旧州镇石柱村委会塘坑队1-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09025815。
涉案标的额75759.13元及利息和案件有关的费用。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法官 举报电话:0771-5389512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08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郑喜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喜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喜庆,男,1968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文苑街3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802110316。
涉案标的额417201.58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65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张隽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隽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隽梅,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育生巷41号,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012270460。
涉案标的额25743.44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8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张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健,男,1963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政文西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6305150031。
涉案标的额:939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152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易远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易远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易远祥,男,1984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太平镇仁安村付义组18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402040813。
涉案标的额:93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桂0103执17709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杨日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日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日娟,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城中西路18号1栋702,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41221002X。
涉案标的额396840.5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人民币500元作为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1-5679559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