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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7月27日9时10分许,被告杜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平江县长寿镇某地段倒车时,与道路内原告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原告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0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郑某将杜某及轻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杜某无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给郑某造成的损失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肇事车辆为轻型自卸货车,杜某在事故发生前已依法取得合法驾驶证,具有驾驶轻型自卸货车的资质,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肇事车辆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进而增加被告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且依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湘运管运政发[2018]158号文件,从2018年12月3日起,行政执法机构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事故发生在2020年7月27日,杜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4.29吨,事故发生时杜某的自卸货车既无法也无须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对于原告郑某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