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一届监事是什么意思(公司第一届监事是什么意思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13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2年3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东临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资格进行了自查。经自查,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按目前股本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62,400.00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30.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22-01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332A019139号)。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三、备查文件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4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09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3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2年3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吴荣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

2、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报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材料、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等;

3、授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实际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5、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等事宜;

6、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7、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登记、锁定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8、授权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及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9、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0、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11、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法规及政策变化、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及证券市场变化等情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区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以及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配套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

12、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4、5项授权自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的有效期为自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方案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具体将另行适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在上交所发布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22-010号)。

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有关审核机关的批准或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3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保护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2年9月底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24,000,000股,该发行股票数量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5、根据公司2021年度业绩快报,经初步核算,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6,491,965.68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65,509,870.09元;

6、考虑到公司经营情况、下游市场等因素,假设公司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业绩快报数据测算,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1年度基础上按照增长10%、持平、下降10%的情形分别测算;

7、在预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1年度和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承诺为中国未来低碳转型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目标。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2021年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在“十四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和18%的目标,设立了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的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指明了发展方向。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资于海上风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旨在大力发展新能源业务,符合国家发展绿色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的发展思路,是实现绿色清洁能源战略发展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积极做强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将投资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和发展战略紧密相关。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公司既有主营业务与产业地位,为公司的市场拓展和业务开发奠定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水电、风电和光伏发电的装机容量配比将进一步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是公司发展水、风、光多能互补发展战略的重点工程,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运营的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公司的财务结构也将得到优化,偿债能力得到改善,有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得到显著提升,财务结构得到优化,偿债能力也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开拓,扩大整体资产和业务规模,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专业的技术人才队伍,汇聚了大批具有交叉学科背景、丰富行业实践经验的大量优秀、高素质生产管理人才,可以满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此外,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计划,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工作,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在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方面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深厚的技术储备,拥有专业化程度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不论在前期项目选址、资源评估、项目施工建设,还是后期的项目运营上,均有良好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情况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电网企业将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电力)项目的上网电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各项要求,适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上述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将对项目发电承担保障性收购责任。此外,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背景下,国家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各项政策密集出台,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增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收购力度。在丰富业务的同时,公司将在有效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经营模式,强化内部管理,做到增收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通过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相关主体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浙能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或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