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中介承担什么责任(财务中介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华晨集团造假被罚,中介和监管机构如何担责?


9月24日,据证监会网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等多项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其处以合计5360万元罚款。另对祁玉民等相关人员处以8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华晨集团共在年报、债券核准、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五大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从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受到处罚,是完全应当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即便华晨集团目前很困难,该罚的也一点不能少,该缴的罚款一定要缴到位,必须及时足额将罚款缴到国库。涉及个人的罚款,同样要及时足额缴纳,不能拖延。

应当说,这也是近年来监管机构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体现。因为,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行为越多,对市场的破坏就越大,对投资者的伤害也越严重,就会形成劣币驱赶良币的不良后果,导致证券市场无法健康有序发展,最终出现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现象。因此,必须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坚决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和信用环境。

现在的问题是,在华晨集团违法违规问题上,监管机构对上市企业的处罚已经到位,且处罚比较严厉。但是,对负责企业财务审计、债券发行的合法性确认、日常监管等的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没有任何说法,似乎有点说不过去,有点故意放过的感觉。因为,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而且是上市公司,每年的财务决算审计等,都应当有中介机构负责审计,国资监管机构也应当对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管。那么,对华晨集团,中介机构是如何审计的呢?国资监管机构又是如何监管的呢?

对债券发行,除会计中介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之外,法务等在签署法律认可书时,又是如何实施监督的呢?监管机构有没有对企业债券发行实施审查和监督呢?审计等机构是否对企业造假等行为也是充耳不闻呢?等等,这些方面也都十分重要。只要有一个环节承担起责任、履行好职责,可能一切就不会发生。至少,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而从华晨的情况来看,应当是各个环节全部失控了。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从中介机构来说,在债券发行、年报审计等方面,一定是收过钱、拿过报酬的,但是,却没有承担好应当承担的责任,显然,也是一种失职,既然是失职,就不能游离于处罚之外,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要中介机构干嘛。中介机构的职能,不就是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市场公平、确保企业行为规范、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吗?面对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手段,扮靓年报、欺骗发行、糊弄投资者,中介机构难道没有发现?果真如此,从业务和专业角度来讲,就是不称职,就必须停业整顿,直至关闭歇业。如果业务和专业都称职,那就是责任心不强、没有尽到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需要整顿与规范。一天达不到要求,就不能执业,直至规范到位。因此,有关方面应当对华晨造假案件中涉及到的中介机构,逐一过堂,只要存在问题,就得处罚,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中介机构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而作为国有企业,华晨集团出现这么严重的问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监管失职的,是没有履行好监管义务和责任的。因为,对像华晨这样的大型企业,且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更要加强监管,特别是财务方面的监管,避免再出现新的漏洞。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完全失控了,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手段。不然,如此严重的问题,且连续两年年报造假,债券发行也造假,监管机构怎么一点也没有动静。显然,监管机构存在报喜不报忧现象,对存在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敏感性和责任心,最终导致问题的发生。因此,应当给予国资监管机构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处罚,追究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审计等监督部门,以及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有没有承担好责任,履行好监督职责,也需要进行调查。毕竟,专业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尤其像华晨这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企业,不能轻轻放过,也决不是企业负责人被绳之以法就算有交代。这样的问题,大多与各方监督和监管失控有关,必须对所有责任人都追责到底。情节严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各方都切实承担起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