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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婧

继雅迪、新日之后,由周杰伦代言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玛科技”)也开始了A股IPO之路。

爱玛科技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在上交所发行650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约16.81亿元,用于公司电动车、自行车整车、配件加工制造、塑件喷漆生产线等12个项目的建设、升级,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山东财经报道记者在其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发现,截至2017年12月31日,爱玛科技账面“躺着”的货币资金余额高达25.88亿元,远远超过其上述12个项目的建设所需投资,其为何因项目建设而上市融资引发市场热议。

除此之外,这家不差钱的公司上半年刚刚因“偷排废气”等行为被地方环保部门处罚。其招股说明书中也未披露其产品多次被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

疑似隐瞒环保违法行为

山东财经报道记者获得的两份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10环保局现场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喷漆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部分喷漆废气未经处理即通过敞开的风机检修口直接排入外环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新增喷漆车间已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被处以罚金40万元和5万元。据披露,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系爱玛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爱玛科技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司违法违规情况”一项中,披露了“配套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被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罚款5万元的情况,以及“烤漆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开工、烤漆环评配套设备未验收”被罚款6万元的情况。

但上述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的“喷漆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部分喷漆废气未经处理即通过敞开的风机检修口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被罚款40万元的情况,则并未予披露。

“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可以被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接受山东财经报道记者采访的环保部门人士分析表示,虽然没有公布具体的污染物指标,但从罚金来看,其违法行为被认定的级别可能较高。

接受山东财经报道记者采访的证券领域律师表示,“对于已经递交招股说明书、处于上市进程中的公司,如果存在隐瞒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很可能导致其上市进程就此终结。”

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堪忧

对于谋求上市的公司来说,财务指标的绝对值以及变化趋势对其最终是否过审的影响也较大。

根据爱玛科技招股说明书,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其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25.88亿元,充足的现金余额从一方面说明了其以往的经营情况较好。

然而山东财经报道记者发现,其净利润在2017年出现大幅下滑,盈利能力堪忧。与此同时,应收账款和存货均出现大幅增加,销售方面显现疲态。

详细来看,2015年-2017年,爱玛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59.12亿元、64.44亿元、77.9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5亿元、4.49亿元、2.63亿元。

显而易见,三年间爱玛科技的营业收入虽然增长迅猛,但2017年净利润大幅下滑,较2016年接近腰斩。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2017年爱玛科技获得的补助分别为2540.66万元、3965.32万元和7787.07万元,接近逐年翻倍增长。也就是说,如果扣除补助,爱玛科技的净利润率下滑情况更为严重。

此外,其招股说明书数据显示,爱玛科技的应收账款三年间由7063.90万元增长到26389.01万元,增幅达274%。存货则从2015年底的17439.89万元增长到2017年底的35872.02万元,增幅接近翻番。

爱玛科技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表示,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严谨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将使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未来,随着电动自行车产品新车型更替时间周期缩短,消费者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下降,可能给公司存货流动性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净利润下滑严重,存货及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爱玛科技的负债率也处于高位,2015年-2017年末,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15%、81.97%、80.85%,高于同行业其他上市企业20%左右。数据显示,同为电动车生产企业,已经上市的新日股份(603787)和雅迪控股(01585)在2017年底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03%和64.64%。

产品屡曝不合格

除了环保被罚及财务指标堪忧,爱玛科技的产品质量也屡屡被曝出不合格。

有媒体报道,2015年-2017年爱玛多型号电动自行车被南京、北京、上海、长春、厦门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曝光质量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涉及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过流保护功能、百公里电耗、反射器和鸣号装置等。而且在2018年部分城市的市场监管抽查中,爱玛电动车质量不合格问题依旧存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信息显示,以爱玛电动车产品缺陷发起的民事诉讼判决中,2015年7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贺民一终字181号判决认定:江苏爱玛生产的爱玛TDR3202Z型电动车存在整车质量、无脚踏行驶能力等重要参数不合格,车速在使用过程中简单改变就会超出国家标准的情况等瑕疵,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江苏爱玛承担原告交通事故中30%的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8万元。

此外,辽宁建平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29日做出的(2016)辽1322民再7号判决书再审认定:由无锡爱玛生产的TDR246Z-7型车辆整车装备质量90kg,超过国家标准质量,车速、电大输出功率总和超标,构成产品缺陷,应承担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他人责任,因无锡爱玛被注销,判定其民事权利义务承受人爱玛科技、江苏爱玛承担交通事故中的部分责任,判定江苏爱玛、爱玛科技以及电动车经销商建平县叶柏寿轻逸车行连带赔偿原告29.36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爱玛科技在招股书中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登黑榜以及交通事故被判赔付等情况,没有进行任何披露。

记者 | 吴婧

版权 | 山东财经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