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自杀条款是什么()

(2017)陕0824民初731号

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体现了保险的温情一面。如果说,完全按照法律来判决的话,原告大概率会败诉。但是,我国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也会考虑国情和人情,很多时候会故意地偏向投保人,本案中我认为恰好体现这一点。

案件情况:

2015.9李某在泰康保险给自己的孩子(时年12岁)购买了一款分红型年金保险,同时附加万能账户和重疾险。

主险条款中有约定,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后,可以豁免后期保费。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2016.2李某坠井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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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

李某的妻子(也就是孩子的母亲),认为李某是因意外导致的身故,要求保险公司豁免后期所有保费,并且提供了一份证据:靖边县公安局中山涧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证明了2016年2月2日,投保人李某因意外掉入水井造成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是自杀,并不是因意外死亡,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故不应予以豁免保险费,并提供了证据:公安机关与四个证人的询问笔录,上述四份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投保人李某是跳井自杀。

明白了吗,如果李某是自杀,那么保险公司不豁免后期保费,李某的妻子如果还要这个保险,只能继续交费;如果不是自杀,那么保险公司要豁免后期保费。但是,在证明李某是否自杀上,公安机关处给了两份结论相反的证据!!!

法院认为:

靖边县公安局中山涧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属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而公安机关与四证人的询问笔录均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明显低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泰康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李凤岗系自杀身故,但作为主张该事实成立的当事人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处保险公司豁免后期保费。

补充一点,我也认为保险公司体现自己人性化的一点,一审结束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过程中,泰康保险经公司研究后,决定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经纪人说:

我不知道别人看到这两份证据的时候,是什么感觉。我第一反应是,询问笔录不应该是原始证据吗?凭借一个自杀的原始证据,公安机关怎么能出具一个意外身故的直接证据呢?以一个成年人的角度想想就行了,一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坠井死亡??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我猜测很有可能是当地公安机关的人性化执法,这个证明也是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同时考虑到投保人家属的实际情况,一个母亲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力所能及的情况,法院也要考虑下人情。